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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看“两会”

日期:2012/04/16   来源:   作者:
  摘要:2012年的“两会”如期而至,延续了2011年的热度,加强“特高压电网”和“智能电网建设”、“多举措支持新能源发展”等话题再次成为两会代表关注的热点。同时,针对中小电力企业目前面临的融资困境,以及部分行业出现的产能过剩的新局面,代表们也提出了解决的建议和措施。 为此,本刊汇集了来自电力企业老总和专家代表的言论,共同为电力工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献计献策。

 企业老总看“两会”

金融业适当让利 支持制造业发展

2011年,我国商业银行净利润超过万亿元大关,达到10412亿元,创历史新高,比2010年同期增长36.3%,平均每天约赚28.5亿元。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制造业的艰难状况,随着原材料价格和劳动力成本上涨,再加上融资困难,以民营经济为主的中小制造企业2011年的经营成本比2010年增加近30%

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为强国富民之本。目前,国家经济平稳发展,但制造业增长却在持续放缓,特别是以民营经济为主的中小制造企业,利润严重下滑,亏损面日趋扩大。

目前,中小制造企业的根本出路在于自强自立。我们要相信困难只是暂时的,要通过心无旁骛干实业,坚定不移促转型,依靠做专做精做特,来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在企业积极应对的同时,政府及相关部门也要采取有力措施,优化企业的生存环境,帮助企业共克时艰。为此建议:(1)金融机构“放水养鱼”,与企业共进退。银行要降低贷款利率,控制上浮空间,不强制性搭配理财产品和强制性留存存款余额,优化贷款结构,增加中长期贷款占比,支持制造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2)政府要转变职能,变管理为服务。政府要从管制型、审批型转向服务型、报备型转变。在改进行政审批、简化流程和手续、避免重复申报和鉴定的同时,政府还应大力推行上门服务、一条龙服务、绿色通道服务,特别是对中小制造企业转型升级项目,实行急事急办;此外,要落实政务公开、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服务对象评分等制度,严查行政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3)政府要大刀阔斧地减税清费,通过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再投资退税以及税收减免抵销企业增加的劳资成本等多种形式,让减免税政策惠及中小制造企业;此外,政府还应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涉企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4)打破行业垄断,开放民营银行。民营制造企业融资渠道狭窄,投资渠道也狭窄,导致生存发展空间狭窄。要突破清规戒律,发展民营银行和专营贷款机构,“收编”民间资本,解决中小民企融资难问题,并通过竞争拉低贷款利率,形成实业发展与民间资本的良性互动、共同发展。同时,建议政府要引导国企调整产业布局,把一般性行业的发展空间尽量留给民间投资主体,防范国企过度扩张,对民企中小企业形成挤出效应。

 

 修改光伏发电所得税优惠政策 尽快实现平价上网目标

根据我国正在拟定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光伏发电装机目标被确定为到2015年达10 GW,到2020年达50 GW。我国光伏行业有望在2014年实现工商业用电平价上网,2018年实现居民用电平价上网,并在2021年实现发电侧平价上网。

但是,目前太阳能光伏发电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稍显不足。虽然光伏发电可以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但是该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光伏发电业务实际,对拟从事光伏发电的投资者激励不够。

目前我国太阳能光伏发电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依据为:光伏发电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以财税〔2008116号文发布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所得税,第四年到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然而,光伏发电在目前的上网标杆电价下,发电企业的股本内部收益率为8%12%之间,换算成投资回收期约为10年。这也就意味着光伏发电投资10年左右才能达到盈亏平衡点。可是,所得税优惠是在光伏发电上网营业收入的第一年就开始计算,经6年优惠期终结。而在此期间,光伏发电企业还处于亏损状态,并无盈利,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见,光伏发电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未带来实际优惠的效果。

为此,建议将光伏发电所得税优惠政策由现有以第一笔营业收入年度开始计算修改为以盈利年度开始计算,并参照半导体行业将优惠期限扩大至五免五减半,即“自项目取得盈利所属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到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政策引导,尽快实现光伏平价上网的目标。

 

 多举措规范电工电器行业有序发展

目前,变压器行业产能过剩对电工电器行业带来的影响颇具代表性。据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统计,国内具备500 kV220 kV110 kV变压器制造实力以及110 kV以下产品制造商的生产能力在30亿kVA左右,而市场年需求量目前不会超过13亿kVA。产能超过市场需求一倍以上的恶果导致市场无序竞争愈演愈烈。

“十二五”期间,我国智能电网的规划与建设将是一个重点。避免产能过剩问题的扩大。已显得十分必要而迫切。为此建议:首先,加强政府部门监管力度,实施准入门槛,出台优惠政策,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及企业兼并重组。

其次,有效抑制过度投资,推动行业企业由追求速度、规模转向提高核心技术、产品质量。由于在过度竞争环境中无法实现资本和品牌的有效集中,政府应对行业过剩产能进行科学测评,并采取有力措施抑制200 kV以下变压器、750 kV以下导线等产品的过度投资,并推动行业企业由追求速度、规模转向提高核心技术、产品质量升级的转变,大力推进智能电网设备的开发,同时,推进电工装备向高端制造业发展。

再次,充分利用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有保有压,推动行业调结构、上水平,并加快出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后,有重点地将出口市场向新兴经济体拓展,构建多元化的市场格局。企业必须通过技术创新实现产品结构的调整,以增强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导向,大力推进发电设备、输变电设备以及配用电设备等重点领域的优化升级,加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尤其是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在出口产品中比重。

 

加快发展特高压电网 提升装备制造水平

随着我国能源需求的日益增加,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受资源开发、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约束的情况日益明显,过度依赖输煤的能源配置方式和就地平衡的电力发展方式,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国能源分布不均的国情使各地无法做到区域性自我平衡,而发展和消纳清洁能源要走“大规模集中开发、远距离跨区输送”的道路,这就决定了无论是从经济性还是安全性考虑,我国都应加快交直流特高压电网和智能电网建设,进行能源大范围优化配置和电力远距离传输,提升民族电力装备制造水平。

为此建议应尽快核准和启动张北—石家庄—武汉、陕北—石家庄—潍坊、锡盟—南京、宝清—唐山等特高压电网的建设,打造电力远距离输送的大通道,提升电力大规模交换和配置能力,实现清洁能源的大范围消纳,满足河北乃至全国电力的长期稳定和安全可靠供应。这也是落实国家“十二五”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

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国有骨干装备制造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在行业内具有竞争优势、在国际上具备竞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应在政策、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倾斜,以支持这些企业不断地提升核心竞争力,从而有效支撑起国家特高压电网和智能电网建设的又好又快发展。

 

专家代表看“两会”

将智能电网建设纳入国家能源战略规划

能源短缺、资源紧张、气候变化及自然灾害频发等问题日益突出,使我国在能源安全与环境安全等方面均面临重大挑战。如何优化能源资源配置,促进清洁能源高效利用,保障能源可持续供应,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提高民众生活品质,是持续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迫切解决的问题。

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电能在终端能源中的比例至少还要增加1倍,这意味着即使终端能源消费总量不增加,负荷中心的用电量仍要增加1倍。2011年,我国火电装机在电源结构中的比例约为72%,发电量约81%,电煤消耗约占全国煤炭消费总量的一半。目前,山西、陕西和蒙西煤炭资源通过输电与输煤方式外送比例只有120;华东通过输电与输煤方式调入煤炭资源的比例只有148,华中地区也仅为113。过度依赖输煤,输电比重太低,非常不利于应对极端灾害。这会带来一系列危及能源安全的突出问题,如煤电运输矛盾加剧、电力供应日趋紧张等。

 这就决定了我国能源发展必须走集约化开发、远距离大规模输送道路,特高压电网是适应大煤电、大水电和大型可再生能源基地集约化发展的技术方向。

为此,建议首先,将发展特高压电网纳入国家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电力规划和电网专项规划,加大对特高压工程的支持力度;其次,在国家层面统一部署智能电网的规划与建设,将智能电网纳入国家能源战略和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财税、电价、投融资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和其他配套政策;最后,要促进特高压和智能电网国际交流合作,搭建国际合作平台,实现技术和装备输出,推动特高压和智能电网标准的国际化,统筹利用国内国际能源资源,加快建设我国的能源安全和环境安全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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