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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建立独立、权威、专业、高效的核安全监管体制

日期:2012/04/16   来源:   作者:
  摘要:至今中国仍没有一部统领核领域的上位法,核安全监管活动没有充分和法定的依据和授权,核安全监管机构的权威性与所承担的监管任务极不相称。另外中国核安全监管机构对核安全关键技术的科研能力也较弱,没有自己的科研试验验证,不利于对新的核电技术作出独立的评估判断。因此,中国核能发展的首要问题是对中国核安全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一个独立、权威、专业、有效的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

时隔一年,福岛核危机仍然让人心有余悸,它带给人类的恐惧和负面影响也许远远大于它曾经产生的经济效益。这场核灾难不仅让能源贫瘠的日本陷入“脱核”和用电受限的两难局面,并面临巨额赔偿,也打击了整个世界对核电安全的信心,德国、瑞士、意大利、科威特等国家先后宣布放弃本国的核电发展。

待国务院审核通过《核安全规划》和调整的《核电发展中长期规划》后,中国的核电建设将得到解禁。有消息称新的2020年核电装机目标将会提高到7000万~8000kW,如何保证高速发展下的核安全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虽然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又一次强调要安全高效发展核电,但是中国核电仍然难以摆脱以完成核电发展规划为首要任务的发展模式,“百年大计,安全第一”,中国一些部门注重发展规模和速度而忽视安全和质量的惨痛教训不容忽视。在任何时候,核电的发展都必须以安全作为最基本的发展前提,任何计划和指令都不能逾越这一前提。

事实上,核电的安全不仅要有先进的核电安全技术,还要求核电工业自身必须能够在核电站选址、管理运营、抵御外部事件、紧急事故处理、核废料处置等方面严格把控。此外,还必须有一套与现行核电发展相适应的、独立的、权威的、专业的、有效的核安全监管体制和法律基础,来保证核能利用的安全发展。

目前中国的核安全监管工作由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负责(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具体工作由环保部下属的职能司来承担,经过2011年底的扩编后,虽然在人数、经费上得到了一定的补充,但是国家核安全局作为中国的核安全监管机构仍然没有独立的人事权、财务权和外事权,没有达到对监管机构从结构上、操作上和文化上的独立性要求。至今中国仍没有一部统领核领域的上位法,核安全监管活动没有充分和法定的依据和授权,核安全监管机构的权威性与所承担的监管任务极不相称。另外中国核安全监管机构对核安全关键技术的科研能力也较弱,没有自己的科研试验验证,不利于对新的核电技术作出独立的评估判断。因此,中国核能发展的首要问题是对中国核安全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一个独立、权威、专业、有效的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

首先,按照政监分离的改革要求,核安全监管职责应从环保部剥离,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成立直属人大或国务院的国家核安全监管委员会,考虑到中国政治体制的特殊性,也可成立国务院直属的国家核安全局。将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划归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为其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并加强核安全的科研能力建设,不应只听信顾问或营运者所作出的安全评定,要有自己的科学评价体系和论证标准,能够独立的作出监管审查和评定。

其次,应加速核安全法规和《原子能法》的出台,并对核安全监管机构的权责划分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全国的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监管应统一由新的核安全监管机构监管;应制定程序使核安全监管机构能够参与国家核能发展战略决策,充分考虑安全因素,确保安全与发展统一落实到核安全监管部门严格的审核、监督和检查中,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核设施或核活动具有干预和停止运行的权力,对违规违法行为有提交司法进行制裁的权力。制定程序让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等国际机构在核安全方面能够直接交流与合作,强化中国核安全标准,推动核安全的不断进步。

最后需要指出,监管机构不是权力的终点,仍然需要被制衡。全国人大及其常设委员会应了解和监督核安全监管机构是否有效承担了法律规定其必须履行的公共职责,并采取纠正措施。核安全监管机构应该将核安全信息适度公开,保障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中国气候与能源项目政策主任林明彻、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能源、环境与气候变化高级顾问杨富强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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