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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审批权下放 谨防“4.95”现象重演

日期:2013/06/27   来源:《电力系统装备》   作者:毛玮阳
  摘要:面对新一轮的政府职能改革,市场能否迎来真正意义上的“政策福利”?在欢呼“政策春天”已近的同时,我们在这里也有必要对此进行理智的观察与反思:审批权是否“一放了之”?

 

“准生证”到底由谁说了算?这个业界争吵了许久的问题,终于在近段时间得出答案。在近期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批权下放被多次提及并讨论,与此同时,作为新一届政府深化改革的重要一步,审批权下放亦备受市场各方关注。这着实称不上是第一次传出此类消息,但经国务院证实的还尚属首次。

面对新一轮的政府职能改革,市场能否迎来真正意义上的“政策福利”?在欢呼“政策春天”已近的同时,我们在这里也有必要对此进行理智的观察与反思:审批权是否“一放了之”?

 

“政策福利”脚步将近  

几年间围绕政府审批权的讨论,不断翻腾、沉沉浮浮,时至今日这一切终于尘埃落定。根据几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内容可以确定,减少行政审批已成为各部委当前的一项硬性任务,未来审批权逐渐分批下放已毫无悬念。

此轮改革涉及到电力、能源领域的审批权,主要包括:除在主要河流建设以外的水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热电联产项目)、风电站项目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t煤矿项目、除跨境(省、区、市)外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330 kV及以下交流电网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省、区、市)550 kV交流项目。此外,原来由国家能源局审批的“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电力市场份额核定审批”也被取消。

“对于很多投资和项目而言,审批权过于繁琐会妨碍市场发展和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认为。

比如,一个水电项目前期工作十分漫长,除流域规划之外的工作,前期工作少则5年,多则数十年。一般大中型以上水电项目可行性研究过程要完成40~50个专题报告,约30个报告需要有关部门审查。在国家层面的审批涉及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电网公司、铁路部门,最后是国家发改委及国务院。因此工程建设期的时间很大程度取决于行政部门的审批时间,一般100kW水电站建设期不会少于5年。

因此,很多项目因需大量的政府审批而被搁浅,坊间更经常形象地用“跑项目”来形容投资者的窘境。

“除了一些重大、敏感项目外,企业应该比政府更了解情况,他们签订合同时肯定会很谨慎,应该有一定的自主权。减少审批可以减少政府干预,提高市场化水平。”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何曼青说。

从支持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各方对国家下放审批权大加赞赏。

 

谨防“4.95”现象重演

行政审批权减少后,更多的机构、投资者将不再面临“先生孩子,后拿准生证”的困扰,然而人们发现,他们将不得不面对新的挑战:如何才能保证地方政府正确行使相关权力?减少地方保护主义、“权力寻租”等诟病的出现?

人们提出这样的质疑,并非没有依据。事实上,在最近几年的发展中,我国新能源产业已用惨痛的经历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2008年金融风暴之时,中央“4万亿”投资应声而起,紧接着实施了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当时5kW以上风电项目由国家层面核准,5kW以下由省级政府核准,而在地方政府积极推动下,一些发电企业打起“擦边球”,将大型风电项目分拆成多个小于5kW、多为4.95kW的小项目进行申报,并一举获得了批复。

于是一时间,造成局部地区风电接入过于集中的局面,而当时由于电网公司尚无接入大容量风电的能力,导致了已发出的风电根本无法并网,浪费了大量的市场资源。

此后,针对各地频发的“4.95”现象,国家能源局不得不做出调整,在2011年回收了地方政府风电项目审批权,要求各省核准风电项目前须先向国家能源局上报核准计划,这才阻止了这场“投资灾难”的继续蔓延。

事实上,权力下放地方后,引发的后续隐患屡见不鲜。

同以风电为例,新能源因前几年较为火爆,再加之国家给予了相应的扶持,而被地方政府作为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于是人们看到,在后来的发展中,地方政府或要求投资者必须使用本地生产的风机设备,或需在当地建设相关生产基地。而作为弱势一方的投资者,为顺利拿到路条不得不照此执行,这成为国内风电设备行业此后产能过剩的一大重要原因。

中电联副秘书长欧阳昌裕认为,审批权下放后,需要高度关注中央与地方之间规划统筹和协调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好,有可能又回到2011年以前那种混乱和无序建设的状态。”

因此,综合来说,审批权下放到地方政府后,如何约束地方的投资冲动和行为,是一个问题。目前正值地方政府财力不济,加之地方政府多不如中央政府规范,有可能引起地方政府大上项目,并在过程中引起群体冲突。因此,有效规避这一问题,成为检验审批权下放是否成功的重要因素。

 

审批权“一放了之”?

审批权下放,从操作层来说将会较为复杂,比如:具体涉及到哪些权力?又将会下放到哪个层级?补贴由谁来发放?若导致类似风电行业的问题再次出现,责任将由谁承担?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认为,由于地方政府的特殊利益关系和发展导向,下放审批权给地方政府,是否可以达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是存在疑问的。审批权“收与放”的意义远非想象中那么大。

在中国的现实大多是,政策一经宣布,各方哗然而上,而事实上,相关配套与落地政策还尚未出台,盲目投资亦常令投资者“扑空”。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周大地认为:“改革并不等同于放权,审批权下放不等同于随便放手。现在包括能源在内的很多领域,在地方竞相上马、出现投资过度的情况下,一味地强调放权的做法并不合适。解决这一问题重点在于加强规划和控制。”

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研究员王元京建议,比如影响企业直接决策的审批权就要取消,避免过碎、过细,阻碍经济活力。另一方面,涉及到环保、安全等方面的项目,虽然不用集中由中央来批,但是要由法律法规逐渐代替行政,用各级部门执法的方式来实现。此外,该批的事项还应逐步公示,促进审批的透明化、标准化、公开性。

与上述两位“审批权部分下放”的观点不同,林伯强则提出可完全取消行政审批权,建立审核准入制,在此基础上,通过提高准入的门槛,抑制产能过剩。在他看来,在行政审批下,有渠道资源的企业往往具有优势。而在审核准入制下,具有更高的效率和竞争优势的企业将具有优势,符合市场的优胜劣汰原则,同时又可避免行政审批下滋生的寻租现象。不过他同时强调,对于新能源产业而言,由于前期发展投入较大,还需要加大政策扶持与财政补贴,同时建立公正平等的市场准入制度,以此来保障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

因此,就目前来说,审批权下放还须包括价格改革、利率市场化、行政效率提升、法制更加完善在内的一系列改革。同时要加强监管,建立起一系列配套的约束机制。说到底,无论出发点多么完美的政策,人们看到的终究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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