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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起 中国将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日期:2017/07/18   来源:机电商报   
  摘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2017年版《目录》)将于7月28日起在全国实施。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2017年版《目录》)将于7月28日起在全国实施。

《目录》是我国引导外商投资的重要产业政策。自1995年首次颁布以来,根据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需要,适时进行修订。本次是《目录》第7次修订。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015年版《目录》)相比,2017年版《目录》主要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调整。

一是提高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开放水平。2017年版《目录》进一步减少了外资限制性措施,保留63条(包括限制类条目35条、禁止类条目28条),比2015年版《目录》93条限制性措施(包括鼓励类有股比要求条目19条、限制类条目38条、禁止类条目36条)减少了30条。

以制造业为例,取消了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的研发与制造,新能源汽车能量型动力电池制造,摩托车制造,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的制造,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大米、面粉、原糖加工,玉米深加工,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并取消了同一家外商在国内建立纯电动汽车生产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

二是提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7年版《目录》对结构进行了调整优化,将2015年版《目录》中部分鼓励类有股比要求的条目以及限制类条目、禁止类条目进行了整合,提出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限制性措施。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性措施以及不属于准入范畴的限制性措施,不列入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国家发改委表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基本依据。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原则上不得实行对外资准入的限制性措施,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实行备案管理。

三是删除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性措施。按照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模式特点,不再列示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性措施。如删除了2015年版《目录》限制类中的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等。这些条目删除后,相关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

四是保持鼓励类政策总体稳定。2017年版《目录》鼓励类条目共348条,与2015年版《目录》相比,新增6条,删除7条,修改35条。继续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促进引资引技引智相结合,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

新增的鼓励类条目包括智能化紧急医学救援设备制造,水文监测传感器制造,虚拟现实、增强现实设备研发与制造,3D打印设备关键零部件研发与制造,加氢站建设、经营,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经营等。

删除的鼓励类条目包括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的制造与修理,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的制造,轻型燃气轮机制造,额定功率350MW及以上大型抽水蓄能机组制造,会计、审计,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享受进口设备免关税等优惠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西部地区的鼓励类项目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7年版《目录》发布后将有30天左右的过渡期,2017年7月28日起正式施行,在此之后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依照2017年版《目录》执行,在此之前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依照2015年版《目录》执行。(何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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