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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印发《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管理实施办法》

日期:2017/07/25   来源:机电商报   
  摘要:按照《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部署,工信部于2016年12月公告发布了《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为组织开展行业规范管理实施工作,推进工业机器人行业健康发展,工信部于2017年7月7日印发了《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8月15日起实施。

按照《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部署,工信部于2016年12月公告发布了《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为组织开展行业规范管理实施工作,推进工业机器人行业健康发展,工信部于2017年7月7日印发了《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8月15日起实施。

《办法》中规定了对符合《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的工业机器人企业按自愿原则申请实行公告管理,明确了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并就公告企业的申请与审核、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程序进行了规范。

工信部负责对申请公告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并公告发布符合《规范条件》的工业机器人企业(以下简称“规范企业”)名单,负责对规范企业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央企集团”)负责本地区(本集团)申请公告企业的初审、数据汇总及材料报送,对本地区(本集团)规范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工信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并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评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检查规范企业达标项和年度指标符合《规范条件》的情况。

规范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自评报告,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审核后于5月31日前报工信部。央企集团所属企业的自查自评报告应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应适时对本地区(本集团)的规范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每个规范企业的现场检查原则上不应少于每两年一次。

规范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址发生变化的,中央企业隶属的央企集团发生变化的,以及规范企业之间兼并、重组导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报告。

规范企业生产地址搬迁的,或发生分立的,或与非公告的工业机器人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年内提出重新公告申请。

未按时上报年度自查自评报告的,或年度自查或年度检查发现问题的,或经核实自查自评报告存在虚假统计数据的规范企业,应进行整改。企业在3个月内没有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将按照相关程序撤销其规范企业公告。

此外,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后,工信部将撤销其规范企业公告。被撤销规范企业公告的,从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规范条件》公告。

具体撤销缘由包括:一年以上无机器人销售业绩的;两年以上无新接机器人订单的;已停产,并宣布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被兼并,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填报相关资料有重大弄虚作假行为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不能保持符合《规范条件》,并且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发生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等。(王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