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用户名:   密码:   立即注册

国企工资改革方案落地 突出市场化方向

日期:2018/06/04   来源:机电商报   
  摘要:改革方案明确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健全国企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同时调节过高收入。有关专家认为,这将有利于解决目前国企工资分配中“该高的不高、该低的不低”、部分垄断性行业企业工资增长过快水平过高等问题,使收入分配更合理。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国企工资决定机制做出顶层设计。

改革方案明确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健全国企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同时调节过高收入。有关专家认为,这将有利于解决目前国企工资分配中“该高的不高、该低的不低”、部分垄断性行业企业工资增长过快水平过高等问题,使收入分配更合理。

近年来,国有企业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而成长壮大,同时也面临一些“成长中的烦恼”,其中的一大烦恼就是工资分配。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企业薪酬研究室副主任常风林将其概括为三方面的表现。

一是市场化分配程度不高,工资能增不能减,部分行业企业工资水平偏离市场价位,该高的不高,该低的不低,没有真正根据贡献大小拉开档次。

二是随着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越来越多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国有企业自身的公司治理水平、市场竞争意识、工资分配规范自律能力等方面有了质的飞跃,现有工资分配的监管体制机制难以适应国有企业发展需要。

三是对工资分配不合理差距的宏观调控缺乏有效手段。长期以来,部分竞争性企业工资增长偏慢、工资水平偏低,同时垄断性程度较高行业企业工资增长管控不到位,部分企业凭借特殊资源优势或政策因素,较容易获得高额利润,造成职工工资增长过快、水平过高,导致不同行业、企业之间工资分配不合理差距较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介绍,此次改革的思路是,以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为重点,兼顾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按照工资分配市场化改革方向,改革企业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和管理方式,进一步落实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同时,改进和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管,强化事前引导和事中事后监督。

坚持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市场化方向是此次改革的一大亮点。一方面,进一步突出了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意见》指出,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自主编制,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国有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这意味着国有企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得到进一步落实。

另一方面,工资总体水平是否合理更多由市场说了算。《意见》要求,国企工资水平对标劳动力市场价位、参照市场标准,特别是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将通过落实政府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实现其工资增长相对少增,并逐步向市场合理价位接轨。

“这种政策设计从根本上有利于调动国有企业主动参与竞争、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的积极性、主动性,也与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等深化国企改革政策相呼应。”常凤林说。

他指出,现行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特点是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单一挂钩”;改革之后,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变“单一挂钩”为“一适应、两挂钩”(即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多因素综合决定,不再简单以经济效益论英雄,而是统筹考虑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劳动力市场价位对标,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等多重因素。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要求在确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时要统筹考虑一揽子因素,并不意味着弱化企业经济效益在确定工资总额中的作用,更不意味着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可以不分情况地普遍上涨。”邱小平补充道。

为此,《意见》坚持效益导向,进一步完善了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

效益增,工资才有可能增。《意见》提出,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

效益降,工资也要降。《意见》明确,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此外,《意见》还提出了其他多项创新性监管方式。比如,明确提出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政策组合拳,包括定期制定发布工资指导线、及时提供更充分企业薪酬信息、调节过高收入、开展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等一揽子精准化的事前引导、事后监管等政策措施。(夏小禾

文件阅读
    相关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