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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公示《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

日期:2018/12/13   来源:   
  摘要:工信部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公告企业每两年对企业保持《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相关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并于当年6月底前提交自查自评报告,由各省级航空工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审核后于7 月底前报工信部。

为落实《关于促进和规范民用无人机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无人机行业管理,规范行业市场秩序,加快培育优势企业,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工信部组织编制了《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近日公示。

《征求意见稿》称,本规范条件所称无人机,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中遥控航空器和自主航空器的统称。国家对符合规范条件的无人机制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并对已公告的规范企业进行动态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符合规范的企业需要满足3条基本条件: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包括无人机制造的有效营业执照;二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工作,并获得第三方认证;三是按照ISO 9000 系列标准或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第三方认证。

在创新能力方面,也有3条要求:一是具有无人机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当年总营业额的4%;二是获得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具有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三是享有所制造无人机的知识产权,拥有无人机相关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其中授权专利不少于50 项(发明专利不少于3 项),且3 年内未出现侵权行为。

此外,在生产制造能力、产品、质量控制、人员、社会责任等方面,《征求意见稿》都提出了具体要求。比如,企业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和信息集成能力,拥有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或生产执行系统(MES),并使用数字化设计工具进行无人机产品设计;企业所制造的无人机应具备敏感地区飞行限制功能和与用途匹配的感知避让功能,并具有唯一产品编码,满足身份识别要求;企业研发人员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占比不低于60%等。

《征求意见稿》称,工信部负责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管理工作,负责申请企业审核及公告企业监督检查、变更及撤销等动态管理工作。省级航空工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负责本地区(本集团)申请企业的初审、数据汇总及相关材料报送,负责公告企业的监督管理,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核查等工作。

工信部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公告企业每两年对企业保持《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相关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并于当年6月底前提交自查自评报告,由各省级航空工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审核后于7 月底前报工信部。各省级航空工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对本地区(本集团)所属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检查。此外,工信部不定期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进行抽查。

值得一提的是,列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王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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