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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日期:2018/12/18   来源:机电商报   
  摘要:制定《办法》也是适应新形势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与传统汽车制造技术深度融合,催生了代工生产、授权制造等新生产方式,对现有管理制度带来了挑战,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办法》,打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新生产方式的企业及产品准入通道,鼓励、促进技术创新和新型产业生态形成。

工信部近日发布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了简化企业和产品类型、优化准入管理流程、建立开放的检验检测制度、建立针对新业态发展需要的新制度等7个方面的要求。

车辆产品与飞机、药品等一样,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乎重大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为了保障产品的节能、环保和安全性,国际上欧盟、日本、韩国等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前型式批准的管理模式,由政府部门直接负责。

“制定《办法》是规范和完善准入管理的需要。”工信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介绍,1985年,我国汽车主管部门开始实施车辆生产目录管理。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为行政许可事项。该项许可实施以来,有效保证了准入企业的生产条件和产品一致性,对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相关要求,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管理文件分散、效力层级较低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办法》,将以文件形式规定的相关内容,结合管理实践,梳理提炼,上升为部门规章,提高管理的精准性。

此外,制定《办法》也是适应新形势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与传统汽车制造技术深度融合,催生了代工生产、授权制造等新生产方式,对现有管理制度带来了挑战,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办法》,打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新生产方式的企业及产品准入通道,鼓励、促进技术创新和新型产业生态形成。

此次发布的《办法》共47条,主要涵盖了7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简化企业和产品类型。一方面,将原来过于细分的19类生产企业和产品,简化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个大类,企业获得某一个类别的准入后,生产该类别之内的产品,无需再次申请企业准入,大幅减轻了企业负担。另一方面,推行车辆产品系族管理,鼓励企业对同一系族的车型产品按照系族申请产品准入,大幅减少准入产品型号。

二是优化准入管理流程。不仅减少了准入申请所需要提交的材料,还推行备案管理,对已经取得准入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以及已经取得准入的车辆产品变更产品参数的,由原先的重新申请公告改为备案管理。

三是建立开放的检验检测制度。明确具备相应法定资质,即可承担车辆产品准入管理的检验工作;对已经实施3C认证的汽车零部件,直接采用认证结果,无需再提交检验报告;在企业集团中试点开展车辆产品自我检验。

四是建立针对新业态发展需要的新制度。建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评估制度,为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等创新技术产品进入《公告》作好铺垫;推行集团化管理改革,简化集团下属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并允许具有相同生产资质的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相互代工;针对汽车产业电动化、智能化、共享化等发展形势下产业链分工进一步细化的特点,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设计企业借用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申请准入。

五是建立货车委托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完成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车辆的上装生产作业,也可以委托其他上装生产企业生产;明确由委托企业(货车企业)统一进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申请,承担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六是完善监督检查措施。建立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特别公示制度,对已经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但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车辆生产企业,予以特别公示;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七是明确法律责任。为了确保《办法》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办法》对未经准入擅自生产、销售、申请准入或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出租、出借、买卖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准入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信部装备工业司负责人介绍,《办法》的配套文件分为两类,一类是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审查要求,这是支撑《办法》具体实施的必要技术文件;另一类是《办法》第四章特别规定事项的细则文件。考虑到利于《办法》配套文件根据行业发展、技术进步情况及时修订等原因,《办法》中明确这些文件由工信部另行制定。

据悉,目前,《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两个文件已完成意见征集、公示、WTO/TBT通报等工作,正在履行审批手续,将于近期发布。《办法》中特别规定事项的细则文件,包括新技术应用、集团化管理、产品系族申报、货车委托生产等,目前也已完成文稿起草工作,并初步征求了行业意见,下一步将继续修改完善并履行公示和通报程序,拟在《办法》正式实施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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