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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与保障性收购之间并不矛盾

日期:2019/01/21   来源:机电商报   
  摘要:在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初期,保障性收购政策通过保量保价有效保障了项目的合理收益。当前,随着发展规模持续高速扩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的总量和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相应的政策也需要作出适当调整。

在我国清洁能源产业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清洁能源的消纳问题却日益突出,严重阻碍了清洁能源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为了更加有效的解决清洁能源消纳问题,建立促进消纳的长效机制,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制定了清洁能源消纳的工作目标,提出了7类共28条针对性的工作举措,引起了外界极大关注。

近日,国家能源局电力司有关负责人接受了媒体采访,就外界关心的《行动计划》如何落地、将重点解决哪些问题做了详细的解释。


清洁能源消纳面临的困难

在谈到当前我国清洁能源消纳还面临哪些困难和问题时,国家能源局电力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清洁能源消纳主要面临以下几方面的困难:一是资源和需求逆向分布,风光资源大部分分布在“三北”地区,水能资源主要集中在西南地区,而用电负荷主要位于中东部和南方地区,由此带来的跨省区输电压力较大;二是清洁能源高速发展与近年来用电增速不匹配,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积极支持下,清洁能源特别是风电、光伏发电的装机整体保持着较快的增长速度,远超全社会用电量的增速,供需不匹配问题造成了较大的消纳压力;三是风电、光伏发电的出力受自然条件影响,存在比较大的波动性,大规模并网后,给电力系统的调度运行带来了较大挑战。目前我国电力系统尚不完全适应如此大规模波动性新能源的接入。

他在分析我国清洁能源消纳面临困难的同时,也指出了目前我国清洁能源消纳问题主要集中的地区和特点。

“目前我国清洁能源消纳问题存在较为明显的地域和时段集中分布的特征”。他表示,其中,弃风弃光主要集中在新疆、甘肃和内蒙古等地区,多发生于冬季供暖期以及夜间负荷低谷时段。“2018年,上述三省区弃风弃光电量超过300亿千瓦时,占全国总弃风弃光电量比例超过90%,弃风弃光的原因主要是新能源装机占比高,热电机组和自备电厂装机规模大,系统调峰压力较大,同时部分特高压通道的输电能力不足,存在新能源外送受限问题。”

他指出,弃水主要集中在西南的四川、云南地区,多发生于汛期,弃水的原因主要则是水电建设规模较大,需要大规模跨省区外送消纳,涉及地域范围广、市场主体多、协调难度大,目前存在一定的网源建设不协调问题,同时市场化交易机制不健全,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

为此《行动计划》从电源开发布局优化、市场改革调控、宏观政策引导、电网基础设施完善、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电力消费方式变革、考核与监管等7个方面,提出了28项具体措施。

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与保障性收购之间并不矛盾

可以看到,《行动计划》提出了清洁能源“利用率”的概念,这与常用的弃风率、弃光率有什么区别?能源局电力司的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长期以来,我国清洁能源发展一直以‘弃电’的高低作为评价标准,但‘弃电量’‘弃电率’的说法只关注清洁能源电力的未利用部分,忽视了整个能源和电力系统为消纳清洁能源付出的努力和成本,易引起社会各界的误解。”因此,他认为,从整个能源系统经济性和全社会用电成本的角度,结合电力系统自身的特性,清洁能源消纳存在一个经济合理的利用率范围,片面追求百分之百消纳,将极大提高系统的备用成本,限制电力系统可承载的新能源规模,反而制约了新能源发展,因此并不是百分之百完全消纳最好。

他继续说道,实际上,近年来随着我国能源清洁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在风电、光伏等装机和发电量比重快速提升的同时,清洁能源利用水平正逐步接近并部分超过国际公认的平均合理水平。因此,他强调,为引导社会舆论正面关注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工作,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更加突出清洁能源的“利用率”,将风电利用率、光伏利用率和水能利用率作为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水平的主要评价指标。

《行动计划》虽然为了清洁能源消纳制定了周密的计划,但如何进行清洁能源消纳目标考核,确保《行动计划》有效落地也是外界关注的焦点。

对此,他表示,为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地取得实效,《行动计划》将强化清洁能源消纳目标的考核工作,重点包括:科学测算清洁能源消纳年度总体目标和分区域目标;弃水、弃风、弃光情况严重和核电机组利用率低的省(区、市),要制定本地区解决清洁能源消纳问题的专项方案;组织具备接受外送清洁能源消纳条件的省(区、市),明确本区域消纳目标;明确新能源与煤电联合外送通道中,非水可再生能源占总电量的运行比重目标,并实施年度考核。

在《行动计划》中提出对利用率超过95%的限发电量不再记入全国限电量统计,对此,他解释道,关于限电量统计的问题,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方面,目前部分媒体比较关注清洁能源限电率和限电量的“双降”,但限电绝对量与清洁能源的装机规模和利用水平均相关,随着我国清洁能源发展规模持续扩大,绝对限电量的横向对比意义减弱,限电量增大也不一定意味着利用水平降低,因此不宜使用限发电量的绝对数值作为评价指标,必须要从利用率的角度来考虑。

另一方面,《行动计划》参考国际先进水平,提出2020年全国平均风电利用率、光伏利用率、水能利用率指标分别为95%左右和高于95%,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同时,由于我国清洁能源发展规模逐步扩大,特别是集中连片清洁能源开发地区,即使清洁能源利用水平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限发电量的绝对量也较大,容易引发炒作和误解。

“为此,我们参考国际经验对全网统计口径进行了优化,对于风电、光伏以及水能利用率高于95%的区域和主要流域,其限发电量在合理范围内,不再计入全国限电量的统计范围。”

最后他回答了“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与保障性收购之间矛盾吗?”这个问题。他表示:“两者之间并不矛盾。”

在他看来,在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初期,保障性收购政策通过保量保价有效保障了项目的合理收益。当前,随着发展规模持续高速扩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的总量和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相应的政策也需要作出适当调整。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主要考虑是在保障项目合理收益水平的前提下,更多的鼓励通过市场化的方式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例如通过参与现货市场保障清洁能源优先出清和消纳,本质上也是为了保障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利用和项目的合理收益,与保障性收购政策的目的是一致的。(灵   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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