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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新国标于4月15日正式实施

日期:2019/04/22   来源:机电商报   
  摘要:“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尤其在北上广这样的超大城市,电动车可能是城市群众生活中必备的交通工具,也是汽车不可能也不应该替代的交通工具,所以应该保障电动车的路权,给予其合理的通行条件,这样才能在技术性能(速度、加速度)提高的情况下,电动车能安全、畅通地出行。”王宏雁说。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去年5月15日正式对外发布,过渡期为11个月,今年4月15日正式实施。

这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会带来哪些影响?近日,来自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同济大学、福建工程学院等多位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专家表示,新国标对电动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有强制性规范作用,将安全性摆在第一位,并且增加了“防篡改”要求。

安全性被放在首位

此次发布的新国标侧重于车辆的安全性能,增加了许多车辆结构和配置方面的要求,内容更加完善,标准整体上更加严格。例如,标准中对“整车标志”的规定,提高了车辆的可溯源性;明确了电动车划分依据,最高设计车速限值25千米/时,整车质量55千克,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400瓦;对零部件提出更高要求,如淋水涉水性能、防火性能和阻燃性能,尤其注重使用安全性。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车辆室副主任舒强介绍,新国标的实施主要有3个方面的意义。一是给消费者选车、用车提供依据、指明方向,消费者应购买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车;二是新国标完善了电动车技术标准体系,在整车安全、机械安全、电气安全、防火阻燃、防篡改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为推动电动车行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三是新国标所有条款必须强制执行,增加了防篡改要求,堵住了原标准的两大漏洞,为电动车使用管理和治理提供支撑。

“新国标的实施对电动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有强制性规范作用。”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特约专家、福建工程学院交通运输研究所所长吕英志说,近年来,由于电动车使用者对车辆性能的需求,市面上销售的电动车逐渐向大功率、高车速、取消脚踏设施等方向发展,这些车已经接近甚至超过轻便摩托车的性能,游走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管理的边缘地带。

然而,大多数电动车事故涉及的车辆都不符合标准,但消费者并不知道国标的详细规定。新国标从源头上严格管控电动车的规格等技术指标,有助于消费者买到符合标准的车辆,也为执法者查处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电动车提供了明确的执法依据。

谈到新国标与1999年实施的旧国标的区别,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主任郝文建介绍,新国标由7章和1个规范性附录组成,并且为全文强制,即标准中所有技术条款都必须执行和满足。

“新国标对整车安全、机械安全、电气安全等要求在原标准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优化,根据技术发展和应用需求,提升了功率、车速等技术指标,同时增加了防火阻燃性能要求、无线电骚扰特性、使用说明书和防篡改等要求,”郝文建强调,“所有的指标和要求都能够有效提升电动车的安全性能,同时确保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和所有道路交通参与方共同利益最大化,充分体现强制性标准保基本、兜底线的作用。”

“防篡改”是一大亮点

值得一提的是,增加“防篡改”要求是新国标的最大亮点之一,这是对生产企业、经销商和消费者各方负责的重要举措。

新国标提出,“电动自行车的软硬件均应当具有防篡改设计,防止擅自改装或改动最高车速、功率、电压、脚踏骑行能力”,以及“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应当满足蓄电池固定在电池组盒内,蓄电池与电池组盒合理匹配,电池组盒与电池组盒安装位置合理匹配,防止改变电池容量或电压;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小于或等于30毫米,且不晃动;电动自行车不得预留扩展车载蓄电池的接口;电动自行车不得有外设蓄电池托架”等要求,将生产企业作为产品防篡改的第一责任人,体现了源头管理的理念,是防范和杜绝“超标车”再次出现的有效措施。

郝文建称,在过去多年的发展中,部分电动车产品没有在设计上对篡改行为进行有效防范,导致车辆在速度、重量、功率、电池容量、电压、脚踏骑行能力等方面的指标比较容易被篡改,也是导致社会上出现大量“超标车”的重要原因。

目前普遍存在的车辆篡改行为,虽然提高了车辆的部分性能指标,但并没有同步提升车辆的安全属性,对包括消费者自身在内的所有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

更重要的是,篡改行为使得车辆性能指标超出标准规定,从而在事实上让车辆具有了机动车的动力性能和危险性,从法律层面无法继续按照非机动车管理。

科学合理分配路权

除了严格电动自行车的生产管理和销售监管,在登记使用管理方面,市场监管总局、工信部、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还要求,优化电动车通行条件,科学合理分配路权。

吕英志认为,保障电动车享有合理路权,首先应计算出道路上各类交通流的流量,根据交通组成,合理进行车道分配,而非一味求机动车的顺畅通行而压缩非机动车的出行空间,尤其在一些非机动车出行量大的城市更该如此。

同济大学汽车学院教授王宏雁的观点是,保障电动车享有合理路权应坚持疏堵结合。建议在条件允许的地段区域,给予电动车专用车道;在条件不允许的地段区域,坚决禁止电动车通行。

“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尤其在北上广这样的超大城市,电动车可能是城市群众生活中必备的交通工具,也是汽车不可能也不应该替代的交通工具,所以应该保障电动车的路权,给予其合理的通行条件,这样才能在技术性能(速度、加速度)提高的情况下,电动车能安全、畅通地出行。”王宏雁说。(夏小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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