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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将于6月起实施

日期:2019/05/14   来源:机电商报   
  摘要: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国务院2001年6月16日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废止。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国务院2001年6月16日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废止。

新修订的《办法》解禁了“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再制造,不再对回收企业实行数量控制,并要求企业在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五大总成”再制造解禁

现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是2001年6月颁布的。2001版《办法》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回收拆解活动,防止报废车和拼装车上路行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生产、销售拼装车现象不再突出,《办法》也相应进行了修改。

商务部副部长王炳南在今年2月的相关吹风会上曾表示,《办法》重点修改了五方面内容:一是加大了对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二是允许将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变速器、车架等“五大总成”出售给再制造企业,提高回收价值;三是简化办事程序,打破对回收企业实行定点布局的传统管理方式,不再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四是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五是调整适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按照2001版《办法》,“五大总成”只能作为冶炼的原材料,拆解下来的“五大总成”都要进行回炉。而新办法规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的“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

不仅“五大总成”,新办法还规定,拆解的其他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也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对此,王炳南解释道,这是为了解决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的法律障碍,为此打开一个法律方面的通道,“也是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是我们国家《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明确要求”。

同时,为确保拆解的零部件流向可查、风险可控,新办法规定,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回收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

突出强化环境保护

与2001版《办法》相比,最新公布的《办法》更加强化了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为适应绿色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对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提出的更高要求,切实解决回收行业整体环保水平偏低,一些企业随意处置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的问题。

其中明确规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众所周知,汽车尾气已成为当前大气污染重要来源,为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国务院制定《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要求修订原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今年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作出重大政策调整。

《办法》被视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例如,在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条件中,增加了“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的规定。

对于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办法》明确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同时,《办法》还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加大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夏小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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