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开板 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和高端装备等领域
6月13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举办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开板仪式。“相比其他板块,科创板对科技创新型公司更加灵活和包容。”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云计算与大数据研究所金融科技部副主任何阳近日分析了科创板的六大特征,并指出在目前披露的科创板受理公司中,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公司数量位居首位,占比高达43.90%;其次是高端装备企业,占25.20%。
何阳介绍,我国股权资本市场主要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组成。科创板的设立基于增量改革的思路,对于完善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具体来看,主板聚焦市场占有率较高、规模较大的成熟企业,设立于上交所和深交所;中小板定位于即将或已进入成熟期、盈利能力强但规模较主板小的中小企业,设立于深交所;创业板定位于具有一定规模的高科技、高成长企业,设立于深交所;科创板定位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企业,设立于上交所;新三板主要针对中小企业,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设立管理。
“相比其他板块,科创板对科技创新型公司更加灵活和包容。”何阳指出,针对科创公司早期现金流、盈利不稳定的特点,科创板降低了对净利润、现金流、净资产的要求,更加注重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研发投入,主要体现出六大特点。
一是上市条件更加包容,不再着重要求盈利,引入市值、营收、现金流、研发投入占比等指标,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上市。
二是由审核制改为注册制,把选择权交给市场。科创板通过信息披露、注册登记和违规监管代替发行审核,引导市场理性判断企业价值,并且能有效减少权力寻租。
三是定价机制更加市场化。科创板取消盈利要求,发行价也取消23倍市盈率上限,定价完全由机构网下询价确定。市场化定价使得科创企业估值更加合理,资源配置更具有效率。
四是交易机制幅度放宽。科创板交易机制的涨跌幅放宽至20%,且前5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给予市场充分的定价空间。
五是执行严格持续监管机制。科创板在减持和股权激励制度创新、并购与主业协同、退市标准和程序等方面,均匹配了持续监管的机制。通过透明严格可预期的法律和制度条件,全面提高违法成本。
六是允许公司分拆上市。科创板允许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子公司、子业务板块,进行拆分、独立融资,并重新上市运作。一方面,能拓宽融资渠道,在满足子公司融资需求时也能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另一方面,能提升上市公司市场价值,并对旗下具有成长性的子业务进行价值重估。
据统计,截至2019年6月13日,上交所共披露123家科创板受理公司,其中102家已问询。“北、上、广、苏、浙企业超七成。”何阳分析,从企业注册地来看,北京、江苏、上海、广东和浙江是科创板企业最主要的发源地,其中北京市企业数量为26家,占总数的21.14%;江苏省紧随其后,以21家企业数量占据17.07%。
从受理企业所属行业领域来看,科创板主要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目前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公司数量稳居首位,共54家,占总数的43.90%;其次是高端装备领域,共31家企业,占总数的25.20%。
从受理企业收入来看,97.56%的受理公司收入在50亿元以下,其中过半数企业收入低于5亿元;从受理企业利润来看,96.75%的企业利润在5亿元以下。大部分申请科创板的企业仍处于发展初期,成长空间和发展潜力较大。
从受理公司研发费用占比来看,40.65%的公司研发费用占营业总收入的5%~10%,28.45%的公司占比为10%~20%,整体科研经费占比较高,符合科创板对上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高的要求。从募资情况看,75.61%的受理企业募资规模为10亿元以下,不盲目追求大规模融资,与科创企业高精尖的发展趋势保持一致。
“科创板作为资本市场改革的实验田,在取得重大突破的同时,也面临对企业科创属性、技术实力判断的某些难点。”何阳对科创板未来的发展提出3点建议。
首先,引导科创板支持“TO B”(面向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当前我国总体处在由消费互联网向产业互联网转型的历史时期。为弥补我国产业互联网的短板,科创板应更多关注可持续、偏后台、短期不容易显化效果的“TO B”类企业。
其次,引导科创板多关注“夯地基”型企业,改变长期以来“摘果子”型企业受追捧、“夯地基”型企业受忽视的现象。所谓“夯地基”型企业,是指那些基于核心底层技术开展创新,为整个产业提供基础技术实力和服务的企业。近年来,日本通过产业转型升级,打造了一批“夯地基”型企业,比如软银旗下的ARM,在智能手机、车载信息设备、可穿戴设备的市场占有率均超过90%。对我国来讲,芯片、操作系统、集成电路、数据库、中间件、存储、核心系统、网络设备等企业,均属于这种类型。
再者,建立一套适合科创板的技术评价体系。如何评价企业的科创能力?传统评价方法认为应基于量化指标,例如研发投入占营收比、研发人员数量、专利数量、起草标准数量、发表论文数量等。但“量中之质”如何评判?除了量化指标之外,还应该考量专利转换为实践成果的可落地性、软件著作的含金量等实践相关因素。(何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