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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我国将初步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

日期:2019/11/18   来源:机电商报   
  摘要:《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初步建立,管护主体和责任明晰,管护标准和规范健全,管护经费较好落实,管护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到2035年,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基本健全,权责明确、主体多元、保障有力的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形成,农村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基本到位。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关系比较复杂,需要明晰权属关系,进行协同管理。同时,采取按经营属性分类的办法,把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分为非经营性、准经营性和经营性等三类。

推进城乡一体化管护

近年来,我国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但随着建后管护任务逐渐增加,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不到位的问题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管护主体不明、管护机制不活、管护标准不清、管护经费不足等方面。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深入基层调研、开展专题研讨、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改革创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进行了全面部署。

《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初步建立,管护主体和责任明晰,管护标准和规范健全,管护经费较好落实,管护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到2035年,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基本健全,权责明确、主体多元、保障有力的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形成,农村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基本到位。

《指导意见》明确了4条基本原则:城乡融合、服务一体;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协同推进。按照“建管一体”的要求,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统一谋划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护,建立健全有利于长期发挥效益的体制机制。

明晰责任和分类

主体明确是落实管护责任的关键和前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关系比较复杂,涉及主体多元,需要明晰权属关系,进行协同管理。目前,大部分地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存在投资主体、管理主体、责任主体不明确甚至缺位的情况,管护工作极不稳定。

为此,《指导意见》紧密结合具体实践,明确了地方政府、行业部门、村级组织、运营主体、农户等5类管护主体,并逐一明确了各类主体的管护责任,要求地方政府承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主导责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负有监管责任,村级组织对所属公共基础设施承担管护责任,运营企业要全面加强对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广大农民群众既要增强主动参与设施管护的意识,也要自觉缴纳有偿服务和产品的费用。

由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分类方法较多,且具有点多面广、类型多样的特点,为避免交叉重复、更加清晰分类,《指导意见》采取按经营属性分类的办法,即根据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运营盈利能力,把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分为非经营性、准经营性和经营性等三类,分类提出管护机制,要求完善非经营性设施政府或村级组织管护机制、健全准经营性设施多元化管护机制、创新经营性设施市场化管护机制。

同时,为指导各地结合实际推进管护体制改革,《指导意见》提出梯次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的设施类别、工作路径和时间表,通过统一管护机构、统一经费保障、统一标准制定等方式,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源、模式和手段逐步向农村延伸。

提出保障措施

资金投入是提升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质量的重要保障。为优化多元的资金保障机制,《指导意见》重点在3个方面作了部署。

一是加快建立政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中央统筹考虑地方实际和发展需要,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由地方按规定统筹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补助,并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等倾斜。

二是拓宽管护经费来源渠道。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投入力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努力开拓市场化筹资渠道。

三是完善使用者付费制度。正确处理好使用者合理付费与增加农民支出的关系,逐步完善农村准经营性、经营性基础设施收费制度。逐步理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充分考虑成本变化、农户承受能力、政府财政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价格水平,逐步实现城乡同网同质同价。具备条件的,促进价格由市场形成。

为了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意见》还提出了4个方面的保障措施。首先要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创新管护体制机制。

其次,强化监督考核。开展运营质量和服务效果检查,保障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长效运行。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情况纳入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将建设管护主体和使用者履约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抓好试点示范。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有效形式,选择本区域内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改革试点,以点带面推进改革,防止一哄而上、急躁冒进。

最后,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加强法律宣传和政策解读,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对使用者付费制度、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用于村级公益事业的认识和接受程度,引导农民增强契约意识。(何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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