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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开展第二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工作

日期:2021/03/29   来源:机电商报   
  摘要:通知称,工信部等上述六部门将建立工作机制,加大对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的宣传推介力度,提升试点示范影响力,扩大示范带动效应。组织对示范企业、项目开展评估考核并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为推动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智能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扩大应用,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按照《智能光伏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工作部署,工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国家乡村振兴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决定组织开展第二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工作。

试点示范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二是支持建设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项目,包括应用智能光伏产品,融合大数据、互联网和人工智能,为用户提供智能光伏服务的项目。

根据通知要求,示范企业的申报主体为智能光伏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系统集成企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等,需满足以下申报条件: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的独立法人,具有较强的智能光伏技术研发能力或创新服务能力,已提供先进、成熟的市场化应用产品、服务或系统,形成清晰的智能光伏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具备丰富的智能光伏项目建设经验。

申报主体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可以是相关应用单位、制造企业、项目所在园区、第三方集成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及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已建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能光伏应用或服务体系;在工业园区、建筑及城镇、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光伏电站、光伏扶贫及其他领域形成智能光伏特色应用;采用不少于3类智能光伏产品或服务,提供规模化(集中式10兆瓦以上、分布式1兆瓦以上)的智能光伏服务;对建筑及城镇领域智能光伏以及建筑一体化应用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少于0.1兆瓦;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具备长期运营能力,有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有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

申报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乡村振兴(扶贫)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出具推荐函。优先考虑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光伏“领跑者”基地所在地的企业和项目、光伏储能应用项目、建筑光伏一体化应用项目(BIPV)。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2021年4月15日前将推荐函连同申报材料提交工信部电子信息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示范企业不超过5家,示范项目不超过8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示范企业不超过3家,示范项目不超过5个。各地推荐的示范企业及项目要严格控制数量,超过推荐数量的不予受理。

通知称,工信部等上述六部门将建立工作机制,加大对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的宣传推介力度,提升试点示范影响力,扩大示范带动效应。组织对示范企业、项目开展评估考核并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此外,通知还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加大对试点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从政策、标准、项目、资源配套等多方面支持示范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示范项目建设和推广应用。(何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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