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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需符合哪些要求?

日期:2021/05/25   来源:机电商报   
  摘要:为贯彻落实“8号文件”要求,工信部会同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了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作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判定依据。

2020年8月,国务院发布实施《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8号文件”),其中第二条明确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述企业条件由工信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为贯彻落实“8号文件”要求,工信部会同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了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下称“公告”),作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判定依据。

有关部门在参考前期企业条件基础上,结合当前产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需求,对企业条件进行修改调整,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范围,把EDA工具、IP核、关键零部件纳入享受优惠的企业范围。二是增加和提升部分指标要求,根据产业技术进步和发展现状,增加了企业营收规模、职工人数、知识产权数量等指标门槛,并适当调整了人才结构要求、研发人员占比等指标。三是根据封测和材料环节特点以及企业普遍反映的意见,适当降低了上述企业研发人员和研发费用占比要求。

工信部称,集成电路是典型的技术密集、人才密集型产业,大幅提升创新能力是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均应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拥有必要的知识产权。为体现这一政策导向,条件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对研发投入、研发人员、知识产权数量设置了相应的门槛要求。

以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为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等。

何谓“属于本企业的专利”?工信部解读道,主要指法人主体独立拥有的专利,包括申报税收优惠的法人主体独立拥有的、已经主管部门授权的专利,以及已成功购买的独占专利。需要说明的是,有的申报企业属于某一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母公司授权子公司使用的专利不属于子公司独立拥有的专利。

工信部还强调,此项优惠政策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凡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申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可按自愿原则申报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公告,以下简称“45号公告”),此项优惠政策不采取清单式管理。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的“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要求将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提交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规定转请省级工信部门进行核查。

关于新老政策如何衔接,工信部表示,根据“45号公告”,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去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去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按新政策条件执行。(夏小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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