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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重点省区实现可再生能源消纳目标

日期:2021/07/15   来源:机电商报   
  摘要: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2020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对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总体情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落实情况,以及清洁能源消纳目标完成情况做了总结和梳理。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2020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对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总体情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落实情况,以及清洁能源消纳目标完成情况做了总结和梳理。

可再生能源消纳提高

《报告》指出,截至去年底,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累计装机容量9.34亿千瓦,同比增长约17.5%,占全部电力装机的42.5%;其中水电装机3.7亿千瓦(其中抽水蓄能3149万千瓦)、风电装机2.81亿千瓦、光伏发电装机2.53亿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2952万千瓦。

去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22154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29.1%;其中水电发电量13552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17.8%;风电发电量4665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6.1%;光伏发电量2611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3.4%;生物质发电量1326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1.7%。

在总结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时,《报告》指出,去年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实际消纳量为21613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28.8%,同比提高1.3个百分点;全国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8562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为11.4%,同比增长1.2个百分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公布的2020年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综合考虑各省本地生产、本地利用以及外来电力消纳情况,经核算,除西藏免除考核外,全国30个省(区、市)都完成了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据统计,30个省(区、市)中,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超过80%以上的3个、40%~80%的6个、20%~40%的10个、10%~20%的11个;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超过20%以上的4个、10%~20%的15个、5%~10%的9个、5%以下的2个。

重点省区清洁能源消纳量达标

2016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依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核定了重点地区风电和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提出全额保障性收购相关要求。

去年,在规定风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地区中,甘肃III类资源区、宁夏III类资源区和山西IV类资源区未达国家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实际利用小时数比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分别低162小时、197小时和150小时。去年,在规定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地区中,甘肃II类地区、青海I类和II类地区以及宁夏I类地区等4个地区未达到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其中,甘肃II类地区比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地区低137小时;青海I类和II类地区比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分别低64小时和63小时;宁夏I类地区比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低110小时。

根据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发改能源规〔2018〕1575号),所确定的分年度风电、光伏和水电消纳目标,去年全国平均风电利用率97%,超过去年风电利用率目标2个百分点,重点省区全部达到了去年消纳目标;全国平均光伏发电利用率为98%,超过去年利用率目标3个百分点,重点省区全部达到了去年消纳目标;全国主要流域水能利用率97%,超过去年利用率目标近2个百分点,重点省区全部达到了去年消纳目标。

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区)落实情况

在总结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区)落实情况时,《报告》对浙江省、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和青海省的清洁能源消纳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

去年,浙江省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946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19.6 %,同比降低0.4个百分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362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7.5%,同比上升0.8个百分点。

四川省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2344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81.80%,同比上升0.7个百分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174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6.1 %,同比上升0.5个百分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277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26.7%,同比上升1个百分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222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21.4%,同比上升0.1个百分点。风电III类地区未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比要求低197小时,风电利用率为97.8%;光伏发电I类地区未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比要求低110小时,光伏利用率为97.5%。

甘肃省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722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52.5%,同比下降1.4个百分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245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17.8%,同比上升0.9个百分点。风电II类资源区达到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要求,风电III类资源区未达到最低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比要求低162小时,风电利用率为97.1%;光伏发电I类资源区达到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要求,光伏发电II类资源区未达到最低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比要求低137小时,光伏利用率为97.7%。

青海省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629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84.7%,同比上升2.9个百分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188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约为25.4 %,同比上升5.7个百分点。青海光伏发电未达到最低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光伏发电I类和II类资源区分别比要求低64小时和63小时,光伏利用率分别为88.5%、94.8%。(林  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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