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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汽车雷达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2021/12/13   来源:机电商报   
  摘要: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汽车雷达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不仅规定了汽车雷达使用频率、主要使用场景,还明确了汽车雷达无线电管理方式,以及汽车雷达使用和干扰协调要求。

随着汽车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技术加速演变,高级驾驶辅助系统(ADAS)性能不断提升及广泛应用,汽车雷达作为必不可少的传感器之一,是实现机动车单车智能的重要手段。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汽车雷达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不仅规定了汽车雷达使用频率、主要使用场景,还明确了汽车雷达无线电管理方式,以及汽车雷达使用和干扰协调要求。

《规定》所称汽车雷达,是指安装在汽车上的一种毫米波雷达,作为机动车的一部分,在机动车出厂前已完成装载及功能性、安全性测试,为机动车智能驾驶提供辅助手段的无线电定位业务移动电台。汽车雷达主要用于自适应巡航控制、防撞、盲点探测、变道辅助、泊车辅助、后方车辆示警和行人探测等,具有在雨雪等恶劣天气条件下稳定检测目标的优势。

回顾我国汽车雷达的无线电管理政策历史,2005年,原信息产业部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技术要求》,将24~24.25吉赫频段规划用于H类通用设备,可用于汽车雷达,将76~77吉赫频段规划用于车辆测距雷达。2012年,工信部发布《24GHz频段短距离车载雷达设备使用频率的通知》,又将24.25~26.65吉赫频段规划用于汽车雷达,使用上述频段的汽车雷达均按照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无须办理频率使用和台站设置、使用许可,但需要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2019年,工信部发布第52号公告,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进行了调整,保留24~24.25吉赫频段的H类通用设备(含汽车雷达应用),同时将76~77吉赫频段从目录中移除,不再将该频段的车辆测距雷达按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管理。

工信部称,无线电频率是汽车雷达工作高度依赖的关键资源,为规范和引导汽车雷达无线电频率使用,减少汽车雷达与其他无线电业务或台(站)之间的有害干扰,亟需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一是自动驾驶技术快速发展,对汽车雷达在分辨率、探测精度和可靠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现有的24吉赫和77吉赫频段的频率规划难以满足汽车雷达的技术发展需求,迫切需要为其规划更大带宽的使用频率。

二是2015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15)作出相关决议,将76~81吉赫频段划分为汽车雷达全球协调一致的使用频段。

三是2019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19)将24.25~27.5吉赫频段划分为全球协调一致的5G毫米波使用频率,世界部分国家已逐步引导汽车雷达的使用频段向更高的77吉赫频段迁移。

此次发布的《规定》由正文和3个附件组成,充分考虑汽车雷达与其他无线电业务或系统之间的频率兼容共用,兼顾产业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

一是规定了汽车雷达使用频率(76~79吉赫频段)、主要使用场景,明确了发射功率及功率谱密度限值、通用杂散发射限值、特殊频段保护限值、接收机阻塞特性等射频技术要求,并强调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76~79吉赫频段不能用于其他类型陆基雷达,也不能用于在航空器(含无人机、气球、飞艇等)上装载使用的雷达。

二是明确了汽车雷达无线电管理方式,即在76~79吉赫频段内设置、使用汽车雷达,无需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生产、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汽车雷达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三是明确了汽车雷达使用和干扰协调要求,即不得对同频段或相邻频段内依法开展的固定、移动、卫星固定、业余、射电天文等无线电业务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并在附件中规定了不同射电天文台台址及与汽车雷达之间的干扰保护距离。

工信部表示,考虑到国内产业基础和应用情况,对于24~24.25吉赫频段窄带汽车雷达,按照工信部2019年第52号公告仍可继续使用。对于76~77吉赫频段车辆测距雷达设备,如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技术要求》要求,且在工信部2019第52号公告实施(2019年11月19日)前已投入使用,原则上可用到报废为止。对于24.25~26.65吉赫频段汽车雷达,如符合《24GHz频段短距离车载雷达设备使用频率的通知》规定,已投入使用的,原则上可用到报废为止,同时应注意自《规定》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起,不再受理和审批24.25~26.65吉赫频段汽车雷达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即不能再生产和进口使用该频段的汽车雷达。(夏小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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