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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文 助力盘活存量资产

日期:2022/07/11   来源:机电商报   
  摘要: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对于提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合理扩大有效投资以及降低政府债务风险、降低企业负债水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切实做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随后印发了《关于做好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经过多年投资建设,我国在基础设施等领域形成了一大批存量资产,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对于提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合理扩大有效投资以及降低政府债务风险、降低企业负债水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意见》提出的重点领域,首先,重点盘活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包括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和新型基础设施等。其次,统筹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资产,包括综合交通枢纽改造、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等。再者,有序盘活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以及国有企业开办的酒店、餐饮、疗养院等非主业资产。

《通知》提出8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包括建立协调机制、建立盘活存量资产台账、灵活采取多种方式盘活不同类型存量资产、推动落实盘活条件、加快回收资金使用、加大配套政策支持力度、开展试点示范、加强宣传引导和督促激励等。

《通知》要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本地区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国资监管、税务、银保监和证监等部门,建立完善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按照《意见》明确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协调各市县和相关部门等,全面梳理本地区存量资产情况,汇总筛选出具备盘活条件的项目,建立省级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建立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工作明确具体要求,适时调度台账建立及项目推进情况。

《通知》强调,要灵活采取多种方式,有效盘活不同类型存量资产。对具备相关条件的基础设施存量项目,可采取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盘活。对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资产,可采取资产升级改造与定位转型、加强专业化运营管理等,充分挖掘资产潜在价值,提高回报水平。对具备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条件的项目,鼓励推广污水处理厂下沉、地铁上盖物业、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等模式,拓宽收入来源,提高资产综合利用价值。对城市老旧资产资源特别是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可通过精准定位、提升品质、完善用途等丰富资产功能,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同时,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针对存量资产项目具体情况,推动分类落实各项盘活条件。对项目前期工作手续不齐全的项目,推动有关方面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加快履行竣工验收等程序;对需要明确收费标准的项目,要加快项目收费标准核定,完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对产权不明晰的项目,依法依规理顺产权关系,完成产权界定,加快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对确需调整相关规划或土地、海域用途的项目,推动有关方面充分开展规划实施评估;对整体收益水平较低的项目,指导开展资产重组,通过将准公益性、经营性项目打包等方式,提升资产吸引力。

《通知》还要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使用情况加强跟踪监督,定期调度回收资金用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等情况,推动尽快形成有效投资。对回收资金拟投入的新项目,要加快推进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用地用海、环境影响评价和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促进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尽早发挥回收资金效益。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应积极做好项目储备,按统一安排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有吸引力、代表性强的盘活存量资产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从中确定不少于30个项目进行试点示范。(何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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