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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14个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日期:2022/12/16   来源:机电商报   
  摘要:此次新增的地区包括辽宁省、福建省、河南省、四川省、河北省石家庄市、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吉林省珲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温州市、山东省潍坊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昆明市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共14个。

为积极有序扩大二手车出口,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近日发布通知,公布了第三批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名单,并提出严格遴选企业,保障出口产品质量与安全,提升出口质效规模等要求。

此次新增的地区包括辽宁省、福建省、河南省、四川省、河北省石家庄市、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吉林省珲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温州市、山东省潍坊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昆明市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共14个。加上2019年首批启动的北京、天津和上海等10个省市,2020年新增的河北省唐山市、山西省太原市等20个地区,全国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至此已达44个。

根据通知要求,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要细化完善工作方案,建立专项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务实高效推进有关工作;建立本地区二手车出口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全流程可追溯;密切跟踪本地区出口情况,定期开展总结评估,相关情况报商务部。

同时,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要制定本地区企业准入标准,规范遴选程序,支持具有车源整合能力、海外营销渠道、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综合竞争力较强的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建立企业考核与退出机制,实行年度考核,对于不履行质量保障责任、违法违规出口不合格或盗抢、拼装、报废车辆的,暂停或取消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资格;遴选后的企业名单及年度考核结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

二手车出口企业是产品质量责任主体,要严格履行相关责任义务。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要参照《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要求》(WM/T8-2022)和《二手商用车辆及挂车出口质量要求》(WM/T9-2022),完善本地区二手车出口检测规范。出口车辆应当符合出口目标市场准入标准。出口国无准入标准的,出口车辆应当符合本地区二手车出口检测规范,并由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

为提升出口质效规模,通知提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结合本地特点,培育二手车出口相关的维修整备、检测认证、仓储物流、金融信保等配套服务体系;支持企业加快国际营销网络建设,为企业拓宽市场渠道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指导企业通过自建、资源共享或多渠道合作等方式,建立与出口规模相适应的售后服务体系,保障售后配件供应,提供维修技术支持,建立投诉处理和售后服务快速响应机制,提升售后服务专业化水平。

在监管方面,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要按照《商务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有关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督导企业履行产品质量责任,维护中国产品海外形象。

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要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二手车出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在车辆交易登记、许可证申领、口岸通关和车辆注销等环节提升便利化水平,为二手车出口创造良好环境。

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国二手车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在一些发达国家,二手车交易量约为新车销量的2倍,而二手车出口占二手车交易量的10%以上。照此推算,我国二手车出口潜力很大,增加试点有助于拉动二手车出口规模。(夏小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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