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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

日期:2023/01/10   来源:机电商报   
  摘要:工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针对移动智能终端预置App行为,提出“最小必要”等管理原则,要求生产企业提升终端产品安全性。


工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针对移动智能终端预置App行为,提出“最小必要”等管理原则,要求生产企业提升终端产品安全性。

2016年,工信部出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分发应用软件等行为加强监管,明确了只有预置的“基本功能软件”才可设为不可卸载等管理要求。该文件自2017年7月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效果,有效规范了终端预置应用软件行为,有力保护了用户合法权益。

近几年,随着应用软件产业的迅猛发展和不断创新,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丰富多彩的互联网应用,便利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在现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不可卸载”预置App的定义和范围,压实终端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预置App全链条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App预置行为,提升移动互联网服务供给水平,构建更加安全、更有活力的产业生态,营造更加放心的信息消费环境,工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本《通告》。

《通告》是在《暂行规定》确立的管理原则和各项要求基础上,对App预置行为有关事项作出补充细化的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4个方面。

一是针对移动智能终端预置App行为,提出“依法合规、用户至上、安全便捷、最小必要”的原则要求,明确“谁预装、谁负责”和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等。

二是明确预置App的定义,针对移动智能终端预置App能否卸载作出具体细化规定,即不可卸载的App应限于系统设置、多媒体摄录、接打电话、应用商店等少数基本功能软件。

三是要求生产企业提升终端产品安全性,避免在销售渠道被非法“刷机”、安装App。进一步明确生产企业对预置App的登记、审核、监测、留存、下架等全链条管理责任。

四是工信部会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加强对预置App的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移动智能终端”是指接入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具有操作系统、可由用户自行安装和卸载应用软件的移动通信终端产品。根据移动智能终端和预置App的监管实践和用户实际使用需求,《通告》所称“移动智能终端”范围,主要包括接入公众移动通信网络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可穿戴设备等大众消费类通信终端产品,不含工业终端、车载终端等面向特定行业和用途的数据终端,也不含未接入公众移动通信网络的智能终端产品。

《暂行规定》要求,移动智能终端的基本功能软件的是指保障移动智能终端硬件和操作系统正常运行的应用软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基本组件、保证智能终端硬件正常运行的应用、基本通信应用、应用软件下载通道等。《通告》在现有规定基础上,按照“最小必要”原则,进一步明确每一类基本功能软件包含的具体App类型,既充分保障用户能够正常使用终端产品,又最大限度的压缩不可卸载App的范围,维护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工信部强调,《通告》发布后,将从政策宣贯、标准修订、强化监管、促进发展等方面抓好落实。加强宣贯落实,做好政策解读,组织生产企业将《通告》各项要求及时落实到位;组织修订完善《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分类与可卸载实施指南》等配套标准规范,强化标准引领;完善App全链条监管体系,在App预置和分发等环节共同发力,加强进网环节对预置App的安全检测,持续强化App管理,促进移动互联网和智能终端产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王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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