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组织推荐工作启动
工信部近日发布通知,启动组织推荐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工作。通知要求,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于2023年7月31日前将《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等材料寄送至工信部中小企业局。
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是定位在县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2022年9月,工信部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定办法》),提出“‘十四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认定200个左右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引导和支持地方培育一批省级集群”。
根据《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2022年版)》,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主导产业应为所在县域的支柱或特色产业,有较高的集群品牌知名度;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平方千米,近3年产值均在40亿元以上,中小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70%以上,主导产业占集群总产值比例高于70%,产值年均增速高于10%。
在协同创新能力方面,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应重视研发持续投入,近3年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高于10%;积极参加主导产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突破了一批主导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有效发明专利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5%,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15个。
此外,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还需满足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数字化转型效果明显和具有较高绿色化发展水平等要求。
通知提出,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申报主体,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报送至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组织实地抽查,在符合《暂行办法》认定标准的基础上(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择优遴选发展水平居于细分领域全国前列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推荐至工信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6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
按照《暂行办法》要求,集群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由工信部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考核集群3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王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