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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修订出台《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

日期:2023/04/10   来源:机电商报   
  摘要:《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认定程序、保护管理、利用发展、监督管理及附则6个章节。

近日,工信部修订出台了《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认定程序、保护管理、利用发展、监督管理及附则6个章节。

国家工业遗产是指在中国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工信部认定的工业遗存。国家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国家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其中,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和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产品和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和工业精神等。

工业遗产作为工业文化的重要载体,见证了工业发展历程。工信部积极推进工业遗产保护利用,2017年启动试点工作,2018年印发《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工作要求,先后发布5批194项国家工业遗产,抢救性地保护了一批蕴含优秀传统文化、赓续红色基因、见证新中国工业发展、传承工业精神的重要工业遗产。《暂行办法》对推动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地方、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认同,上下联动、共同推动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与此同时,《暂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如评价标准和指标有待优化,动态管理机制有待健全,监督管理措施有待完善。此外,各地探索实践出的保护利用新模式、新业态被广泛接受,日益成熟,有必要及时总结提炼实践推广、补充完善《暂行办法》。为更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按照八部门印发的《推进工业文化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任务要求和部工作要点,工信部修订出台了《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了开展国家工业遗产工作的依据、国家工业遗产的定义、工作原则及工信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的职责分工;明确了国家工业遗产的申请条件、流程及提交的材料等事项;明确了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责任及保护要求;提出了支持利用国家工业遗产相关资源建设工业博物馆、发展工业旅游、培育工业创意等发展方向,加强国家工业遗产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弘扬工业精神等要求;明确了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公司总部及遗产所有权人对国家工业遗产应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了办法适用情况以及解释主体和生效时间。

具体修订内容包括:增加了鼓励和支持大运河、黄河、长江沿线城市和革命老区、老工业城市参与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内容,突出保护利用的重点区域;参考借鉴世界文化遗产评价标准等经验做法,细化完善国家工业遗产认定评价的标准和指标;重新整合了国家工业遗产认定条件,明确申请国家工业遗产的须为省级工业遗产或中央企业工业文化遗产,取消省市报送名额限制,推动分级保护体系建设等。

加强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对于传承弘扬工业精神、发展工业文化、提升中国工业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工信部将加强统筹协调,增强与各地、各有关部门协作和合作,推动《管理办法》贯彻落实。

一是组织宣贯解读,面向地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等,通过组织召开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经验交流会等方式解读和宣贯《管理办法》。二是加强组织实施,强化信息沟通,组织做好认定申报、现场核查、复核、年度报告等工作,支持地方开展工业遗产调查、评估、认定,推动“省-市”级保护利用体系建立,让更多工业遗产得到保护利用。三是发挥社会中介力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智库、第三方机构等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强化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研究、人才队伍建设、专业培训、交流合作,培育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提升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水平和能力,扩大社会影响。(夏小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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