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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9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3/06/20   来源:机电商报   
  摘要:近日,工信部公布了《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现行《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规定》将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5月10日公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完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有关规章制度,是保障工信部依法行政、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近日,工信部公布了《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令第63号,以下简称《规定》),对现行《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规定》将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5月10日公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工信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人表示,现行《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于2001年,对通信领域严格规范实施行政处罚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概念,新增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扩大了听证范围,明确了法制审核的范围,新增了首违不罚制度,明确了案件办理期限,确立了重大行政处罚公示等制度。因此,现行《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立案、证据和法制审核等方面的制度需要进行调整,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予以回应。

同时,现行《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仅适用于通信领域,工信部管理的除国防科技工业、烟草之外的其他工业领域尚未制定行政处罚规章,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也缺乏行政处罚方面的细化规定。修订现行《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适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监管新形势、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客观需要。

《规定》主要修订了5个方面的制度。一是扩大适用范围。现行《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主要适用于通信领域,《规定》根据当前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将适用范围扩展到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并更名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考虑到国防科技工业、烟草专卖领域的特殊性,其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行制定。

二是增加行政处罚程序一般性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以及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有关要求,增加了行政处罚原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执法人员资格要求、执法全过程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等制度,并调整和细化了有关回避的规定。

三是完善管辖制度。《规定》针对通过电信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发生地难以确定的情况,规定了住所地、网络接入地等违法行为发生地,便于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确定管辖。对于两个以上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规定了“最先立案”管辖原则,细化了管辖权争议解决程序。同时,调整了移送管辖的有关规定。

四是调整、细化普通程序。在立案方面,完善了立案条件、时限等规定。在调查方面,优化了调查取证程序,明确了执法基本要求,增加了中止调查等规定。在听证方面,调整了听证适用情形、听证人员等规定。在决定方面,增加了重大违法行为应当集体讨论的规定,调整了案件办案期限。在送达方面,明确了送达方式和送达地址有关要求。

五是完善执行、结案程序。调整和细化了延期和分期缴纳罚款程序,修改完善了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采取的措施。补充完善了可以结案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了归档要求。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院长余晓晖表示,《规定》作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程序的专门立法,既关注共性问题,更对标解决新时代本领域的特有问题;既借鉴其他领域经验,更注重对本领域行政监管执法制度、规律、理论与实践的总结,回应时代关切。

余晓晖解读道,首先,《规定》针对执法主体多的情况提出制度安排。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涉及不同职能、不同层级、不同行政区域的执法部门。《规定》将之概括为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并详细列举具体范围,保证适用主体的准确性、确定性和完整性。《规定》落实行政处罚法规定,强调委托其他部门的执法要求,明确不同部门间管辖争议解决方式,细化立案标准、办案期限等规定,有利于执法主体的具体操作。

其次,《规定》针对执法事项广的特点提出细化规则。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的事项涉及安全生产、装备工业、信息技术发展、信息通信发展、信息通信管理、网络安全管理和无线电管理等各方面。《规定》综合考虑不同执法事项特点,在行政处罚法一般性规定基础上,对执法程序作出细化规定。针对执法事项在调查处理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明确中止和终止案件调查程序的规定,并补充完善结案程序的具体情形等。

再者,《规定》针对电信网络执法问题提出解决思路。《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执法部门强化网络执法力度,但网络空间的虚拟化、无边界和弱地域等特点,对网络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确定带来一定困难。对此,《规定》特别明确通过电信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范围,有利于实现对网络违法行为的有效查处,提升网络执法能力。

此外,《规定》还针对数字时代执法要求提出技术应对。当前数字化正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发生变革,对行政执法也提出更多挑战。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字相关行业市场主体快速增长,新技术、新业务层出不穷,要求行政执法具备更充分的技术手段。对此,《规定》完善询问程序,细化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制作要求,丰富检测、检验和鉴定等调查取证方式,明确电子送达地址确认规定,为强化技术执法提供法律基础,有利于提升执法现代化和法治化水平。(何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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