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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四部门修订《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日期:2023/11/20   来源:机电商报   
  摘要:近日,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修订印发了新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鼓励能工巧匠进职业学校任教。

为加强职业学校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近日,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修订印发了新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鼓励能工巧匠进职业学校任教。

2012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教师〔2012〕14号),对聘请兼职教师的条件、聘请程序、组织管理和经费来源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是企事业单位人员在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指导性文件。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职业教育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职业学校也迫切需要更多的来自企业一线的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管理人员和能工巧匠等共同参与人才培养,加强职业学校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特别是近年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实施,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适应新时代对职业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修订并印发了新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在原文件6章23条的基础上扩展为9章34条。

在适用范围方面,按照现行职业教育法的相关内容,《管理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了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含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学校),将职教本科纳入《管理办法》。

在兼职教师选聘条件方面,《管理办法》将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纳入选聘范围,取消了对聘请退休人员任教的离岗时间和年龄限制,将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作为选聘条件,鼓励聘请退休工程师、医师和教师。

在组织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了兼职教师岗前培训的组织部门、培训方式、内容及考核结果的认定方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兼职教师工伤保险的缴纳方式及相关责任进行了规范;明确企事业单位应将在职业学校兼职人员的任教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评优评先、职称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新增兼职教师退出机制内容,明确兼职教师存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等方面问题,职业学校应解除工作协议。

在经费保障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地方可结合实际,优化教育支出结构,支持专业师资紧缺、特殊行业急需的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鼓励职业学校多渠道依法筹集资金,用于支付兼职教师工作报酬;职业学校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合理确定工作报酬水平,充分体现兼职教师的价值贡献。

除了上述修订内容,《管理办法》还新增了选聘方式、工作职责和支持体系3个章节。其中,“选聘方式”章节明确了可以采取个体聘请、团体聘请或个体与团体相结合的方式聘请兼职教师;新增通过特聘教授、客座教授、产业导师、专业带头人(领军人)和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等多种方式聘请兼职教师;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事业单位互聘兼职。

“工作职责”章节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德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纳入兼职教师教育教学职责;明确兼职教师要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和典型生产案例等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参与教学标准修(制)订等工作;明确兼职教师要主动参与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协助加强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双师”素质培养,协助聘请企业技术技能人才到学校参与教学科研任务。

“支持体系”章节通过多种措施提高企事业单位选派兼职教师的积极性。一是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作为认定、评价产教融合型企业等的重要指标依据。二是将兼职教师的聘请与任教情况纳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办学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在计算职业学校生师比时,可参照相关标准将兼职教师数折算成专任教师数。三是地方教育部门将兼职教师纳入年度教育领域评优评先的范畴。

谈到如何贯彻落实新措施,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首先,各地要深入理解掌握文件精神,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切实将文件的相关要求作为实际工作的指导。其次,要在对文件内容充分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加强细化落实,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兼职教师管理的具体举措。再者,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职业学校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将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作为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方面,以《管理办法》印发实施为契机,完善和加强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建设,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何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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