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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石行业规范条件》发布

日期:2023/11/27   来源:机电商报   
  摘要:《规范条件》包括总则,总体要求,质量、技术和装备,节能降碳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安全、消防和职业卫生,规范管理以及附则等8个部分24条具体内容,自2023年10月31日起施行。

为促进电石行业转型升级,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信部近日发布《电石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规范条件》包括总则,总体要求,质量、技术和装备,节能降碳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安全、消防和职业卫生,规范管理以及附则等8个部分24条具体内容,自2023年10月31日起施行。

《规范条件》用于引导电石行业转型升级,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总体要求是,电石企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标准规范、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要求。电石企业外部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新建电石装置应布局在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认定化工园区,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政策、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化工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等要求。鼓励电石装置与兰炭、石灰石、发电等上游原料和能源,聚氯乙烯、1,4-丁二醇等下游产品生产装置配套建设。

在质量、技术和装备方面,《规范条件》提出,单台电石炉容量应在25000千伏安及以上。应采用密闭式电石炉,配套电极电压、电流、位置及电石炉料仓料位(或重量)、炉气温度和压力、原材料称重等检测装置并配备炉气组分在线分析装置,鼓励配置间冷闭式循环冷却水系统。电石企业应采用集散控制系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等实时监测生产运行工艺参数、爆炸危险区域有毒和可燃气体报警信息等。

在节能降碳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规范条件》提出,电石企业应建立、实施符合《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有关要求。电石企业生产电石综合能耗应不高于823千克标准煤/吨,电炉电耗应不高于3080千瓦时/吨。

在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方面,《规范条件》要求,电石企业应依法申请和取得排污许可证,依规建设、维护排放口监测点位,开展自行监测、公开监测数据,并做到达标、达总量控制要求排放和依法合规处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和氰化氢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要求。

工信部负责电石行业企业规范管理。凡已建成投产1年以上(含1年)的电石行业企业,均可依据《规范条件》自愿申请公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条件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工信部集中接收相关部门或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并委托行业协会等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报告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工信部对通过复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意见,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公告企业名单将实施动态管理。每年3月底前,规范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的自查报告,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工信部;中央企业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工信部。工信部组织协会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夏小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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