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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

日期:2023/11/27   来源:机电商报   
  摘要:11月17日,工信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这意味着我国正式启动了智能网联汽车的商业化运行,产业发展迈出关键一步。

11月17日,工信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意味着我国正式启动了智能网联汽车的商业化运行,产业发展迈出关键一步。

为规模化应用奠定基础

智能网联汽车是汽车产业发展的战略方向,我国高度重视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持续加强技术攻关和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组织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完善产业发展环境,提升产品性能水平。

截至2023年8月,全国累计开放测试道路超过2万千米,一批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以下简称“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大量研发测试验证,部分产品已具备一定的量产应用条件。

工信部表示,在前期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基础上,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推动量产车型产品上路通行和推广应用,有利于加快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技术水平,有效促进产业生态迭代优化,加速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化进程。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不仅是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推广应用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障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运行的必然要求。智能网联汽车系统复杂、应用场景复杂,需要实现人、车、路、云等多要素的融合交互,具有地域性和交互性发展特征,相关功能还处于快速发展、不断迭代的阶段,同时也面临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风险挑战。

据介绍,部分国家和地区已采取例外豁免、个案处理等方式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实施附带限制性条件准入,并持续探索创新安全监管方式。充分吸收借鉴国际实践经验,通过遴选具备条件的产品开展试点,在引导企业提升技术水平、完善产品安全验证的同时,有利于加速形成系统完备、务实高效的法律法规、管理政策和标准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交通安全,为智能网联汽车规模化推广应用奠定坚实基础。

此外,通过开展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量产应用,带动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实践自动驾驶、车路协同、共享出行等商业模式,有助于提升社会交通安全水平和交通通行效率,推动汽车与新能源、人工智能、信息通信等产业融合,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分5个阶段实施

《通知》提出,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基础上,遴选具备量产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对取得准入的产品,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用于运输经营的需满足有关运营资质和运营管理要求。自动驾驶功能是指《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和4级驾驶自动化功能。

主要工作目标是: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加强能力建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基于试点实证积累管理经验,支撑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修订,加快健全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组织实施分为5个阶段。一是试点申报。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参考实施指南,制定申报方案,经车辆拟运行城市(含直辖市下辖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车辆拟运行城市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愿申报。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至工信部。由四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审,择优确定进入试点的联合体。

二是产品准入试点,包括产品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产品准入许可两个环节。汽车生产企业细化完善产品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方案,经工信部、公安部确认后,在省级主管部门和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监督下开展产品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工作。汽车生产企业通过产品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且产品符合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要求后,向工信部提交产品准入申请。工信部经受理、审查和公示后,作出是否准入的决定,决定准入的,设置准入有效期、实施区域等限制性措施。

三是上路通行试点。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法办理车辆登记后,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从事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相应业务类别的运营资质并满足运营管理要求。对于交通事故、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或者因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失效等引发的突发事件,使用主体、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应按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处置工作。

四是试点暂停与退出。试点期间,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达到特定情节,或有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未履行安全相关责任和保护义务等情形,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暂停试点并整改。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或有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相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保障试点实施等情形的,应当退出试点。

五是评估调整。四部门及时评估车辆运行情况,优化调整产品准入许可、通行范围和经营范围,并根据产业和技术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试点相关内容要求。

小切口起步确保安全

按照“小切口起步、附条件实施”的原则,《通知》从政策设计、实施指南、安全评估和安全措施等方面统筹考虑,保障试点工作安全实施。

《通知》严格限定准入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应用场景。试点初期支持少数技术先进、体系完整、保障措施得当的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过充分测试验证、具备特定自动驾驶功能的产品,依托具备政策保障、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等基础条件良好的城市开展试点,限定车型、实施区域和使用主体,并根据车辆运行、产业和技术发展情况,评估调整试点要求。

《通知》在附件中发布了《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在产品准入试点中,汽车生产企业需基于指南要求,详细制定并完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方案,在多方监督下进行产品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获得准入许可后,通过产品安全相关事件监测和报告机制,对产品进行动态安全评估,及时优化调整准入许可范围、完善管理和技术要求。

省级主管部门和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技术服务机构、行业专家等应充分发挥作用,在试点申报阶段,通过初审、择优方式,遴选出测试验证充分的产品。在准入试点阶段,汽车生产企业在地方监督下开展产品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工信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产品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的方案、实施、结果等进行技术评估。

此外,除对于准入许可产品附带限制性条件外,《通知》还引入安全监测和报告、交通违法和事故上报、应急处置、试点暂停与退出、评估调整等机制,形成系统的管理闭环。同时,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建立安全保障、安全监测、风险与突发事件管理、应急处置等能力,使用主体具备运行安全保障等能力,车辆运行所在城市具备安全管理等能力。

四方面压实各方责任

为稳步推进政策落地实施,《通知》重点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营造良好环境、做好总结推广四方面压实责任、创造条件,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在加强组织领导方面,《通知》明确四部门加强工作协同和数据共享。省级主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严格做好申报审核,督促指导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落实主体责任。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建立组织机制、落实政策保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精心筛选和组织具有基础和特色的申报方案,加强日常监测管理,妥善应对安全风险和突发事件。

在明确主体责任方面,依据《公告》管理有关规定,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承担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主体责任,严禁擅自变更自动驾驶功能,严格履行软件升级管理和备案承诺要求。《通知》要求试点使用主体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保证车辆运行安全。

在营造良好环境方面,《通知》提出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从政策、规划、基础设施、安全管理、运营资质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加快能力提升。行业组织和机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快提升智能网联汽车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技术服务能力。

此外,四部门将定期对试点工作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智能网联汽车准入、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运输管理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对经过试点实证的自动驾驶和“车能路云”融合的先进技术和产品、可行方案、创新机制,梳理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支持进一步推广应用。(何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