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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日期:2024/01/16   来源:机电商报   
  摘要:在制定《暂行办法》过程中,我们从更好满足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频率使用新情况新需求、支持产业发展、方便用户使用等方面着手,重点有4个方面的考虑。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有效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上位法的衔接,工信部于近日印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现遥控、遥测、信息传输等功能均需要使用无线电频率,为了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工作,工信部于2015年发布了《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遥控、遥测和信息传输提供了频率资源保障。

随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快速发展,新技术新应用对频率使用需求不断增加,《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上位法对涉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事宜提出具体要求,因此有必要制定无线电管理配套政策,进一步落实上位法要求,细化明确无线电管理政策,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进口、销售,以及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等工作。

“在制定《暂行办法》过程中,我们从更好满足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频率使用新情况新需求、支持产业发展、方便用户使用等方面着手,重点有4个方面的考虑。”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

一是明确管理范畴。进一步明确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纳入无线电管理范畴,使管理政策与上位法有效衔接。

二是细化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要求,优化调整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遥控、遥测、信息传输,以及探测、自主避障等可用频率范围,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执照办理要求,并对搭载其他无线电台(站)等事项作出规定。

三是突出简政放权。进一步明确微功率短距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无需取得型号核准、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明确部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无线电台按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进一步简政放权,方便用户使用,促进产业发展。

四是加强使用监管。进一步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使用过程中无线电干扰处理原则、无线电管制、监督检查、应遵守的其他部门规定,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同时,通过制定过渡政策,保证生产制造企业和用户权益,保障相关上下游产业链的韧性与稳定。

《暂行办法》由5章、24条和1个附件组成。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了文件制定依据、定义和适用范围。第二章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主要明确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可使用无线电频率范围、无线电频率使用和相关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等事宜。第三章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主要对型号核准、销售备案和临时进关等作出要求。第四章为电波秩序维护,主要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日常使用、管制、干扰处置和法律责任等内容。第五章为附则,主要明确了涉外情形和过渡政策等事宜。此外,附件主要规定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相关射频技术指标和要求。

《暂行办法》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民用航空器。所称“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是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实现与其有关的遥控、遥测、信息传输功能的地面设备组成的通信系统。(夏小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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