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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修改《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等规章

日期:2024/02/27   来源:机电商报   
  摘要:工信部近日公布《工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对现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工信部近日公布《工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对现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2023年10月,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或者调整了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设定的16个罚款事项,并对17个罚款事项进行了调整。

其中,涉及工信部规章设定的罚款事项共3项:取消《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设定的对粘贴伪造的进网许可标志违法行为的罚款;取消《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设定的对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违法行为的罚款;调整《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设定的对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备案管理系统网址违法行为的罚款,相关违法行为通过责令改正予以纠正,逾期未改的再予以罚款。

工信部深入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认真落实取消或调整有关罚款事项、采取替代措施等要求,并就规章修订形式、修改内容、时间安排等进行研究,形成《修改决定(初稿)》。随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经研究采纳有关意见后,形成《修改决定(草案)》,并在近日的工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主要修订了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修改《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29条。删除《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29条中对“粘贴伪造进网许可标志”这一行为实施罚款的规定,并增加第2款规定,明确由工信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该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以落实《决定》取消该项罚款并采取替代监管措施的要求。

二是修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12条、第13条、第25条等。删除第12条中有关“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的表述。删除第13条第2款,不再要求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网站目录下放置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删除第25条中对“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这一行为实施罚款的规定,对本条中的其他违法行为,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再进行罚款,以落实《决定》有关取消和调整罚款的要求。此外,将有关“信息产业部”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工信部”,并将附录中的“工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夏小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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