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置换要求加严 实施地区差异管理
近日,工信部修订印发了《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年本)》(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坚持系统思维、问题导向,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对不同区域、不同品种实施差异化政策,优化产业布局,提升绿色低碳水平。
产能置换政策是强化行业产能治理的重要举措,是优化水泥玻璃产业布局,提升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促进市场供需动态平衡的有效手段。《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实施以来,对遏制产能无序扩张、引导低效产能有序退出、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
工信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随着形势变化和工艺装备水平提升,80号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工作要求,存在差异化调控措施不明显、仅以窑径推算的水泥熟料产能与实际产能相差较大、产能跨区域转移困难、与新出台政策标准缺乏有效衔接等问题。为此,工信部对80号文进行了修订,通过严格产能认定、提高新建项目标准、简化跨省流动程序等方面相应调整,推动产业布局调整和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水泥玻璃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与80号文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5个方面。一是加严水泥置换要求,明确水泥熟料低效运行产能不能用于置换、用于新建项目置换的水泥熟料产能不能拆分转让等。
二是完善产能核定方式,取消以水泥回转窑窑径和玻璃日熔化量为依据核定产能的规定,推动备案产能与实际产能统一。
三是实施地区差异管理。首先,控制重点地区产能总量,明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即位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项目不得从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转入产能。其次,考虑水泥市场的区域性,规定前3年水泥熟料平均产能利用率低于50%的省份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原则上不得从省外置换产能。
四是简化跨地区产能转出程序,位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或同一法人企业集团内部的产能跨省转出,可不报转出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示、公告。
五是加强与能效环保政策协同,明确能效达不到基准水平要求的产能不能用于置换等。
工信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实施办法》引导低效产能加快退出,注重产能的合规性和企业诚信经营,对可置换产能的认定标准更加严格。与80号文相比,新增了不能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围:不在合规清单范围内的产能;能效达不到现行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基准水平要求的产能;自2024年起,连续两年每年运转天数不足90天的水泥熟料产能;未开展产能置换的光伏压延玻璃产能,或不超过150吨/天的工业用平板玻璃产能;因债务纠纷等原因导致设备无法拆除或存在法院查封情况的产能。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办法》取消了核定产能规模的产能换算表,这主要是考虑到随着生产技术和装备水平的不断进步,单纯以水泥回转窑窑径和玻璃熔窑日融化量为依据核定的产能已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生产能力。
《实施办法》明确,严格依据项目备案(核准)文件确定产能,年产能天数按照300天计算。为推动备案产能与实际产能的统一,对于实际产能大于备案产能的合规生产线,可按本办法补齐差额产能并完善备案、环评、能评等相关手续。规定用于新建项目置换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不能拆分转让,用于技改或补齐已建成项目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拆分转让不能超过两个项目。
为保证简化程序后的置换方案得到有效监督和落实,《实施办法》细化了产能转出企业、建设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产能转入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监督责任。产能转出企业要签订承诺书,确保设备拆除并做好善后处理,同时项目建设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产能转出情况函告产能转出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停产、确认企业完成善后处理工作后公示产能置换方案,现场核实设备拆除后方可同意建设项目点火生产。
在引导行业转型发展方面,《实施办法》规定,严格新建项目要求,规定新建生产线能效应当达到现行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要求的水泥玻璃行业能效标杆水平,环保绩效水平应当达到A级;鼓励低碳水泥产品发展,硫铝酸盐、铁铝酸盐水泥熟料建设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但要求其熟料产能再次置换时只能置换为同类产品;鼓励企业功能化发展,如企业利用原设备留作工业遗产(工业旅游)的,在确保不生产水泥或平板玻璃情况下可不拆除设备,但需要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定;支持技术改造。明确同一法人同一厂区内多条生产线整合建设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
《实施办法》对地级市范围内实行等量置换的项目要求进一步加严,明确规划类别,确因国家、省级的土地、交通、环保等规划,以及地级市总体规划调整而搬迁的,允许在地级市范围内实行等量置换。同时,要求满足以上条件的项目也应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按照置换流程开展工作。
为促进产能置换方案加快实施,《实施办法》规定产能置换方案自公告之日起两年内,项目建设企业应完成备案和环评等手续,3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点火投产,逾期产能置换方案失效。对已经完成产能置换方案公告的,在《实施办法》实施前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于2026年12月底前完成点火投产;未完成的,2027年1月1日后产能置换方案失效。
《实施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各方规范实施水泥玻璃产能置换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各方面责任,工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产能置换方案及执行情况,对产能置换方案核实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产能置换方案的落实。(何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