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大市场到底怎么建?
自2022年4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印发实施以来,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我国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取得初步成效。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围绕“五统一、一破除”重点领域,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任务,提出一批重要举措,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提供了一本通用的“说明书”。其中,“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被列为首要任务。
“《指引》围绕各方面共识高的领域梳理出可操作、能落实的具体举措,解决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怎么干’和‘如何干’的问题,对于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所长申兵说。
“在现实中,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因素有3种——来自纵向行政部门的力量,来自横向行政单位的力量,以及来自企业的市场势力。”南京大学长江产业发展研究院常务院长刘志彪分析,由于企业的市场势力受《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制约,因此《指引》引导的对象主要是各地区各部门政府。
刘志彪提到了4个“聚焦”。《指引》聚焦市场环境,分别从软件环境和硬件环境两方面展开,重点阐述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基础制度和市场设施联通的标准和规范。一方面,围绕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注重急用先立、突出重点,梳理各地区各部门可主动作为的事项,夯实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另一方面,对建设和利用流通网络、信息交互渠道、交易平台等方面提出阶段性工作要求,以高标准联通的市场设施助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指引》聚焦市场结构,从促进要素与资源、商品和服务自由流动方面,提出各项具体的标准指引。例如,建设全国就业公共服务平台,不得在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方面设置影响人才流动的政策性障碍;建立健全协调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加快推动家用电器、家具、电动自行车等消费品行业重点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等。
《指引》聚集市场监管,就健全统一市场监管规则、统一市场监管执法、提升监管能力等方面,尤其是就现实中经常出现的多头监管、竞相监管、监管空白、监管失灵、“运动式”监管等体制短板,提出规范政府行为的指引性标准。
《指引》聚集市场行为,对各地区各部门限制商品资源要素自由流动,干预经营主体的进入、经营、退出,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的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突破国家规定的红线底线违规实施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等行为,提出若干“不得”,进一步规范不当竞争与市场干预行为。
申兵说,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市场规则、监管信息、政策措施等内容的公开透明是重要环节。《指引》明确提出,各地区要制定并动态更新本级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清单,同时要加快构建完善多级互联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等。这有利于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判断相关政策举措是否合规,形成外部监督机制,也有利于各地区、各部门决策信息共享,提高政策一致性水平。
“我国地区间发展差距较大,决定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是一个长期过程,不会一步到位、一蹴而就。同时,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新领域新业态的不断涌现等,市场建设还可能面临新的问题,问题也可能有新的表现形式。”申兵说,《指引》明确,将根据执行落实情况,结合新形势、新要求进行动态调整。通过及时对标准指引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政策始终与市场实际需求相契。
申兵建议,针对《指引》中的任务举措,进行深入细致且系统全面的解读,确保各地区各部门准确把握政策导向,明晰自身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角色与责任。对在落实《指引》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要深入挖掘其成功经验与创新做法,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与路径,带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深入推进。
刘志彪表示,总的来看,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复杂的利益调整问题,《指引》提出了方向性、框架性指导和阶段性工作要求。下一步,在执行和更新《指引》的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要多措并举、相向而行,以工作合力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取得更大成效。(何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