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如何定价?两部门发文给出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日前公布了《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办法》《实施规范》《通知》)3份政策文件。
上述文件提出,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价格)管理,实行准许收入监管、弹性管理和动态评估调整,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流通使用。
同步推出3份文件
去年10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发布,提出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3种开发利用模式。其中,共享和开放制度规则、运行机制相对成熟。《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制度,鼓励探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建立健全价格形成机制。
本次出台的3份文件是落实《意见》要求的重要举措,针对授权运营相关活动进行规范。其中,《管理办法》明确了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的基本要求,形成全国一体化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为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底账、提高公共数据资源可用性奠定基础。
《实施规范》旨在通过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基础制度规则,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效率和公平、发展和安全的关系,指导相关单位规范化开展授权运营工作,重点从基本要求、方案编制、协议签订、运营实施和运营管理等方面,明确了授权运营工作的决策流程、实施路径和管理要求。
《通知》基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制的特点,旨在通过建立符合公共数据要素特性的价格形成机制,更好促进公共数据资源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健康规范发展。至此,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1+3”政策体系初步构建完成,有助于进一步激发供数动力和用数活力,更好发挥公共数据资源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中的先导作用,引领带动全社会数据资源融合应用,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作,3份配套政策文件的贯彻落实需要各方协同发力。下一步,将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地方的工作沟通协调,一体化推进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授权运营和价格机制的落地实施,打好政策的组合拳,提高政策的整体效能。同时,大力推动供需对接、部省协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通过共享、开放、授权运营等方式,培育一批“公共数据应用示范场景”,形成一批可感可及的应用成果,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开发利用模式。
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
《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构建全国一体化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从登记要求、登记程序、登记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登记工作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和工作流程。
例如,针对“谁来登记、谁来负责登记”,确定了登记主体的范围,以及登记机构的基本条件;针对“登记什么”,要求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鼓励对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针对“怎么登记”,规定登记工作按照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等程序开展,明确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等登记申请类型;针对“如何加强登记管理”,《管理办法》提出建设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登记结果统一赋码,推动登记信息互联互通,提高登记服务标准化、便利化;针对“如何加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确立了登记工作分级监督管理机制,明确了各级数据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
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重点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一是梳理纳入登记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单位,梳理需要登记的公共数据资源,并按程序提出登记申请。鼓励运营机构将加工治理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登记机构按要求受理审核。
二是依托全国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开展登记业务。加快“一个体系、两级平台”建设,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重点支持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企业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业务开展,并实现与省级平台的对接。省级平台重点支持本辖区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制定全国统一的登记结果编码规则,统一赋码,实现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
三是建立登记工作的标准规范。组织力量编制登记制度落地所需的配套标准、规范和指南,细化登记的各项业务流程和标准,规范地方平台建设的技术要求,推进全国登记业务和服务标准化。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作为一项创新性的制度安排,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引发热议。如何明确相关主体的角色定位?如何维护公平的授权运营环境?如何做好收益分配机制设计?对于这些问题,政策制定者均有考量,其核心是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和利益调节机制,一方面要激发数据提供单位和运营机构开展授权运营的动力,另一方面也要突出公共数据的公益属性,降低全社会的用数成本。
考虑到运营机构特殊角色定位,《通知》提出,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价格)管理,既保障运营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又防止其形成垄断利润。
首先,明确定价范围和管理形式。明确运营机构提供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不收取费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其次,明确最高准许收入和上限收费标准制定办法。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在不超过最高准许收入范围内,统筹考虑不同应用场景下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资源使用以及销售规模等因素制定上限收费标准。
再者,建立定期评估调整制度。对运营机构收入情况开展定期评估,实际收入超过最高准许收入的部分,在核定下一周期最高准许收入时予以扣减,并提出评估调整上限收费标准的工作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管理方式上要适应公共数据要素特性,实现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价格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有关负责人提到了3个“实行”:实行准许收入监管,对运营机构的最高准许收入进行管理,通过管住准许收入,避免运营机构过度逐利;实行弹性管理,赋予运营机构一定自主定价权,允许其在各类产品和服务上限收费标准内,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市场情况灵活定价,充分调动各主体积极性;实行动态评估调整,对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实现情况定期开展评估,及时调整最高准许收入和上限收费标准,更好地适应公共数据行业发展变化快的特点。(夏小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