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0年全国虚拟电厂调节能力或超5000万千瓦
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电力市场建设的加快推进,虚拟电厂作为电力系统新业态、新模式,作用日益显著,需求日益增长,发展条件日益成熟。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此次出台的文件明确,我国将推动虚拟电厂因地制宜发展,加快培育虚拟电厂主体,鼓励民营企业等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到虚拟电厂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中。同时,虚拟电厂在满足有关要求的情况下,可按照独立主体的身份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
根据《意见》提出的发展目标,到2027年和2030年,全国虚拟电厂调节能力分别达到2000万千瓦和5000万千瓦以上。
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所谓虚拟电厂,是指通过物联网技术,将电网中散落的分布式光伏、充电桩、空调和储能等各类资源整合起来,进行灵活的削峰填谷。它并不是发电厂,而是一套能源管理系统,对增强电力保供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等具有重要作用。
“虚拟电厂在我国能源领域扮演着电力系统‘调度大师’的角色。”中国信息协会常务理事、国研新经济研究院创始院长朱克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虚拟电厂让用户侧闲置的调峰资源通过市场交易实现价值变现,更重要的是,其为中小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开辟了新通道,激活了需求侧响应潜力。
国家能源局指出,虚拟电厂是具有鲜明新型电力系统特征的新型电力运行组织模式,可有效聚合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和储能等各类分散资源,协同参与电力系统优化和电力市场交易,有利于增强电力保供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和完善电力市场体系。
202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数据局发布的《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明确要求建设一批虚拟电厂。《意见》作为《行动方案》的配套文件,将有力促进虚拟电厂建设,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近年来,各地和相关企业积极探索虚拟电厂建设,广东、山东和山西等省份虚拟电厂发展较快。但总体来看,全国虚拟电厂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各方对虚拟电厂定义和功能定位还缺乏统一认识,适应虚拟电厂发展的管理要求、市场机制和标准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健全。
相对于传统的能源项目,虚拟电厂具有资金需求相对较小、运营灵活和市场化程度高等特点,适宜民营企业参与投资,发挥自身优势。从发展情况看,深圳等部分地区民营企业已成为投资运营虚拟电厂的主力。
深圳虚拟电厂管理中心4月13日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深圳虚拟电厂运营商目前达61家,光伏、充电桩和楼宇空调等可调资源共计6万余个,规模位居中国之首。其中,民营企业数量占一半以上。
基于上述背景,《意见》结合虚拟电厂的发展阶段、在电力系统中的定位及自身特点,明确了虚拟电厂发展的有关原则。坚持统一认识,明确虚拟电厂的定义和功能定位。坚持开放包容,健全支持虚拟电厂发展的政策和市场体系。坚持安全可靠,将虚拟电厂纳入电力安全管理体系并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坚持多元参与,鼓励民营企业等各类社会资本结合自身优势参与虚拟电厂投资、建设和运营。
《意见》提出,到2027年,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机制成熟规范,参与电力市场的机制健全完善,全国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到2000万千瓦以上。到2030年,虚拟电厂应用场景进一步拓展,各类商业模式创新发展,全国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
提出六项重点任务
《意见》在规范虚拟电厂定义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提出推动因地制宜发展、提升建设运行管理水平、完善参与电力市场等机制、提高安全运行水平、推动技术创新和标准规范体系建设等重点任务。
一是规范虚拟电厂的定义和定位。目前,各方对虚拟电厂的角色定位、聚合资源范围等方面尚未达成统一认识,虚拟电厂的定义和功能定位有待进一步规范。《意见》明确虚拟电厂是聚合包括分布式电源在内的各类分散资源,协同参与电力系统优化和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运行组织模式,对增强电力保供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和完善电力市场体系具有重要作用,可以提供多种调节服务,参与市场交易和需求响应。
二是推动虚拟电厂因地制宜发展。我国不同地区的资源条件、负荷水平和调节需求等差异较大,对不同特点的虚拟电厂需求存在较大差别。同时,当前大多数虚拟电厂仅通过需求响应获取收益,商业模式较为单一。《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虚拟电厂发展方案,加快培育虚拟电厂主体,加快推动虚拟电厂通过公平参与电力市场或需求响应,开展综合能源服务,拓宽收益渠道。
三是提升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水平。目前部分地区在虚拟电厂项目建设、接入管理和系统调试等方面的管理流程不清晰,对接入调用、资源聚合的要求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建设运行管理机制,制定本地区建设运行管理办法。针对接入调用和资源聚合,《意见》明确了虚拟电厂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和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条件和场景,强调参与现货市场的虚拟电厂聚合资源原则上应位于同一市场出清节点,但也明确了可跨节点聚合资源的情况,确保与当前电力市场发展实际相适应。
四是完善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等机制。《意见》明确,虚拟电厂在满足有关要求的情况下可按独立主体身份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在初期可结合实际适当放宽准入要求,并根据运行情况逐步优化。《意见》提出,要健全和完善虚拟电厂参与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的机制,优化需求响应机制。
五是提高虚拟电厂安全运行水平。虚拟电厂聚合资源主体众多,涉网情况复杂,一旦出现故障容易对系统稳定运行产生冲击。《意见》从虚拟电厂参与系统运行和自身安全运行两个维度分别明确了相关安全要求,推动提升虚拟电厂安全运行水平。
六是推动虚拟电厂技术创新和标准规范体系建设。《意见》提出,在虚拟电厂资源聚合、调节能力和智慧调控等领域开展技术攻关,推进智能量测与通信技术的研发应用,建立健全虚拟电厂全环节标准体系,有力支撑虚拟电厂发展。
“建立金融创新配套机制,探索电力期货、调峰权交易等衍生品,也有助于帮助市场主体对冲风险。”朱克力建议,为推动虚拟电厂发展,政策层面可以聚焦建立市场驱动的长效机制,完善分时电价信号传导机制,让虚拟电厂的调节价值在市场交易中充分显性化。
为保障政策切实落地,《意见》还要求落实各方责任。省级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完善虚拟电厂发展工作机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完善相关价格政策,电网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积极服务虚拟电厂参与系统运行和电力市场,虚拟电厂运营商组织分散资源参与电力系统互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加强监管。同时,完善支持政策,积极落实“两新”等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虚拟电厂提供低息贷款等支持。(何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