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环境监管新规落地 重型货车排放监管是重中之重
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通过改进和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长效机制,推动解决机动车领域环境污染和弄虚作假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
近年来,机动车尾气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占全国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34%以上,其中重型货车占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达到80%。对于大部分城市中心城区,机动车排放已经成为PM2.5的首要贡献者,北京、深圳和成都等大型城市机动车污染排放占比超过40%。
《意见》按照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和依法治污方针,坚持重点治理、依法治理和数智治理。首先,围绕机动车排放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加强重型货车和机动车排放检验维修机构监管,严厉打击超标排放和弄虚作假问题。同时做到有压有减、改革便民,对于守法情况好、环保稳定达标的柴油货车,放宽年检要求。
其次,围绕货车排放责任链条,落实生产者、所有者、使用者和服务者责任,通过推动生产厂家、运输公司、用车大户和检验维修机构等单位依法履行环保要求,包容审慎处理,加强帮扶指导,共同营造机动车守法良好氛围。
再者,围绕机动车个体分散、污染流动和违法可逆等特点,发挥科技装备和数智化手段作用,通过跨部门数据共享和协作配合,加强智能监管和问题精准识别,减少对守法者的打扰,全面提升管理质效。
具体举措包括:通过路检路查、入户抽查和遥感监测等方式,加强重型货车污染排放监管;严格检验机构准入、日常运行和退出管理,规范维修机构维护治理行为,加强检验与维护闭环管理;推进机动车排放源头管理,指导新车生产企业完善数据防篡改功能设计,对因设计生产缺陷造成污染排放车辆及时召回,利用补贴手段推动老旧车辆报废更新;强化数据共享和协同联动,推进各部门各层级数据互通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利用大数据分析和科技手段,精准识别违法线索,配强监管队伍和科技设备。
“重型货车排放监管是机动车监管的重中之重,总体按照有减有压、宽严相济的工作思路,既要让守法者得到实惠,又要督促违法者及时整改,通过合规达标排放实现污染减排。”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强调,要从3个方面加强重型货车环境监管和污染治理。
一是突出监管重点。将重型货车纳入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计划,围绕用车大户、运输公司、港口码头和物流园区等开展入户检查,依托现有治超站、重要交通卡口等开展路检路查,发挥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等技术筛查手段作用,重点发现不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添加尿素、不正常运行OBD系统、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擅自篡改OBD和冒黑烟等“三不两改一黑”问题。
二是包容审慎处理。对于发现问题的车辆,提醒督促车主及时维修治理,逾期未改正或屡查屡犯的,列入重点管理清单,告知运输公司和重点用车单位加强管理。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给予适度容错和改正空间。
三是试行差异化管理。对于守法情况好、排放稳定达标的3.5t以上柴油货车,试行免检政策,可以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实施,免于当期上线排放检验。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还提出,对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机构,更加突出全链条监管。其中,对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要严格准入环节管理,要求统一采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并增加软硬件和环保审查要求;严格日常监督管理,围绕出具虚假报告、出具不实报告和检验不规范等3类情形,重点检查人为干扰采样过程、擅自放宽检验方法、使用作弊软件或硬件、伪造或篡改检验数据和替车替气检验等弄虚作假问题;对于主观故意违法的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管理类、不规范检测等问题,注重教育和引导;针对被追究刑事责任、两年受过2次行政处罚和弄虚作假涉及10辆以上车辆等严重违法机构,要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
机动车环境管理相关环节多、涉及部门多,需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和齐抓共管。《意见》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案件移交和源头追溯等工作机制,统一案件定性、案件管辖和证据规格。对生产、销售和使用作弊软硬件,破坏、篡改车辆污染控制装置等违法利益链案件,加强跨区域协作,加大联合惩戒力度,深化行刑双向衔接。
在加强部门协同的同时,加强信息共享是推进机动车排放领域长效系统治理的另一项重要举措。《意见》要求,大力推动跨部门信息共享,打通机动车检验与维护、监管处罚等信息,打破数据壁垒。持续加强跨区域、各层级数据互通,加快跨行政区排放检验结果互联和关键过程数据三级联网,实现机动车行政检查和处罚记录信息全国互联互认,形成全国机动车环境监管“一张网”。
此外,《意见》还提出,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建立AI分析模型,精准识别机构弄虚作假、货车弄虚作假和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溯源超标车辆生产企业和相关机构。(何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