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修订“实验室”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载体和抓手,是行业质量基础设施和产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公布修订后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现行《管理办法》,先后开展5批遴选认定、7次评估复核。目前保留的210家实验室涉及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覆盖装备、建材、石化、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食品、电子信息及软件等十大行业,产品门类涵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33个大类、163个中类,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量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表示,仅“十四五”期间,实验室持续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品类,为企业提供检验检测、质量诊断及质量改进等技术服务3000万余次,组织质量技术交流活动15万余场,培养高水平质量技术带头人和专业技术人员4万余人,取得一系列积极成效。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制造业处在从“量的积累”转向“质的提升”的关键时期,人民群众对产品的需求从过去“有没有”变为“好不好”“优不优”。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有必要修订现行《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实验室高水平建设、规范化管理和高质量发展,引导实验室提高质量技术服务水平,增强质量公共服务效能,为实施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质量支撑。
《管理办法》主要修订了4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优化功能定位。将实验室的定位由工业产品质量检验与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调整为开展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的综合性服务机构和专业化技术平台;功能由以检验检测、诊断评价等传统技术服务为主,转变为面向工业产品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条提供“一站式”高水平质量技术服务,并深化拓展了开展关键共性质量技术攻关、推广先进质量技术方法、培育优秀质量人才、加强质量技术交流合作等综合性、多元化功能。
二是压实管理责任。构建了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单位、依托单位的主体明确、权责清晰、协同联动的三层管理体系,进一步强化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等推荐单位建设指导、发展支持和监督管理的责任,以及依托单位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的责任,引导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因地制宜支持实验室建设,推动实验室高水平发展与区域产业高质量发展协同并进。
三是加强运行管理。围绕“应该干”,明确了实验室应当履行的基本职责义务和工作任务,推动实验室对内加强运行管理和能力建设,对外提升质量公共服务水平。围绕“支持干”,增加了鼓励和支持以实验室名义开展的工作,助力实验室进一步提升区域和行业影响力,有效发挥辐射带动和标杆引领作用。围绕“禁止干”,明确了实验室不得违反的底线要求,确保业务活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坚决杜绝影响实验室行业公信力和品牌影响力的行为。
四是完善管理机制。构建了实验室“布局—认定—运行—复核—退出”的全链条管理体系,创新性提出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领域布局、区域布局和规模布局,将认定条件由单一定性标准调整为定性和定量有机结合的更具体、可考核的标准,严格执行八级认定程序,强化定期评估、等次考核、动态调整、有进有出,进一步增强实验室提升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的内生动力,推动形成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运行规范、服务优质的实验室可持续发展格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负责人表示,实验室管理主要涉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单位、依托单位等三方主体。为厘清职责分工,强化协同治理效能,《管理办法》规定各方的管理职责,指导、支持实验室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的统筹布局、建设规划、认定批复、评估复核和监督抽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是实验室的推荐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集团实验室的申请推荐、建设指导、发展支持和监督管理。
依托单位一般指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运行管理规范、具有行业公信力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是实验室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的主体,负责为实验室建设发展和运行管理持续提供条件和制度保障,及时解决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遇到的问题,维护其业务活动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自觉接受推荐单位的监督管理。
为支持实验室发展,《管理办法》明确了实验室日常运行可开展的工作任务,规定可以实验室名义对外开展以下工作:为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积极承担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的任务;经依托单位审核、推荐单位核查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面向相关行业领域公布认定领域的产品质量状况评估报告;开展先进质量技术成果推广工作;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及数据库等研究成果上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及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开展认定领域的质量人才公益培训。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对实验室的动态管理,对通过认定的实验室每3年组织复核一次。《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实验室行为“负面清单”,不符合要求的实验室将被撤销,且被撤销实验室的依托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王 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