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行政法规出台 明确反制措施
针对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及国内发展需求,国务院总理李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聚焦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行政法规,《规定》坚持“急用先行”与“问题导向”,不仅建立了关键领域清单和风险防控体系,更明确了针对外国国家、组织或个人损害我国产业链安全行为的调查与反制制度,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第二研究室主任王明辉表示,我国目前虽已拥有全球最齐全的产业门类和强大的产业配套能力,但部分关键核心技术仍受制于人,关键零部件、基础材料和高端装备等领域仍存在断点、堵点,经济循环还不够畅通,产业链上下游协同不足,部分环节抗风险能力薄弱。这些问题亟需通过法治手段加以规范和解决。
近年来,一些国家陆续通过立法、综合规划等形式,维护本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然在应急保障、出口管制、反制措施等方面有相关规定,但没有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方面的专门立法。为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保障我国产业链供应链能够有效应对内外部风险,保持稳定畅通,有必要填补立法空白,进一步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法治保障。
制定《规定》的总体思路是: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强调国家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质量发展,同时从防范风险的角度确立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制度措施;坚持急用先行,聚焦涉及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的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小切口”构建相关制度,并做好与现有制度规定的衔接;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强化风险预警防范和应急管理,同时针对危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措施和行为,明确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制度、反制措施和域外适用规定。
产业链供应链工作涉及范围广、环节多,《规定》立足“小切口”,聚焦涉及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的领域,建立关键领域清单制度,促进各有关方面聚焦关键领域,加强统筹协调,集中协同发力。
针对列入清单的关键领域,《规定》提出明确要求:推动加强信息共享,保障数据安全;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组织开展评估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制度,组织开展关键领域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加大技术、设备、产品研发力度;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工作预案,按程序采取紧急调度、动用储备等应急处置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于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行为作出了规定。
一方面,对于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产业链供应链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实施或者协助实施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行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对有关措施或者行为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按程序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收取特别费用等;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决定将有关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反制措施。
另一方面,对于外国组织、个人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我国公民、组织的正常交易,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措施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外国组织、个人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在我国境内投资,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相关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取消或者限制相关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停留或者居留资格等措施。
针对实践中违法开展产业链供应链有关信息收集活动等问题,《规定》建立了产业链供应链信息安全制度。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与产业链供应链相关的调查等信息收集活动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同时,企业、科研机构等应当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实现核心技术及相关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可控。此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发现影响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情形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夏小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