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行业产能置换新规升级 兼并重组有望提速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置换办法》),结合钢铁行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对原有产能置换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细化政策举措,发挥政策差异化引导作用,提升产能治理精准化水平,加快促进钢铁行业减量提质。
钢铁产能置换政策是推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巩固提升去产能成果、防范“内卷式”竞争的重要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介绍,原有产能置换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原〔2021〕46号)实施以来,有力促进了行业改造升级、结构调整、布局优化和兼并重组。但随着行业发展形势变化,供需关系面临新挑战,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对产能置换政策提出了新要求。
最新发布的《置换办法》进一步加严了产能置换要求,更加突出差异化政策引导,强化了监督管理要求。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提高置换比例,全国炼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均不低于1.5∶1,兼并重组置换比例提高至不低于1.25∶1;二是逐步取消不同企业间产能置换,对不同企业间实施产能置换设置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后,仅可通过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产能转移;三是设置有效期,明确方案有效期为24个月;四是规范不锈钢企业设备建设,不锈钢企业建设熔化合金感应炉设备数量和容积,须与其电炉或转炉工艺的需求相匹配,防范企业滥用熔化合金名义建设感应炉新增炼钢产能;五是支持高端化、绿色化发展,建设氢冶金等低碳冶炼设备、电炉,以及特钢企业建设限制类及以下电炉可实施差异化置换比例;六是增加产能置换方案闭环管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核实产能置换方案落实情况,按年度开展实施情况自查,并报送自查报告;七是强化政策联动,在环评、排污许可、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等方面,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政策协同,形成部门合力。
“要坚持以‘备案清单’作为置换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解释道,“备案清单”是指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是钢铁“去产能”的重要依据。以“备案清单”作为产能置换依据是一以贯之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各项部署的具体要求。
《置换办法》规定,自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后,不同企业(集团)之间炼铁、炼钢产能不得实施产能置换,仅可通过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产能整合、转移。同时,为避免企业借虚假兼并重组钻政策“漏洞”,《置换办法》对兼并重组提出了具体要求:“钢铁冶炼企业之间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实现实际控股、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实际控制人、章程等变更,但不包括同一企业(集团)将现有炼铁、炼钢等工序(车间)拆分为多个法人后再兼并重组,或企业(集团)内部不同法人之间实施兼并重组。其中,炼铁、炼钢工序属于同一企业(集团),且位于同一生产厂区、共用公辅设施,但分属不同法人的,兼并重组时须整体兼并炼铁、炼钢工序。”需要说明的是,“僵尸企业”产能属于长期停产产能,不能用于产能置换。
工业和信息化部强调,当前,《置换办法》修订趋势整体加严,置换比例进一步提高,但仍存在不少已公告但未开工的产能置换方案,这些方案长期存在将严重影响产能置换政策的实施效果。
《置换办法》明确了产能置换方案有效期为24个月,有效期内须完成项目备案、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环评等手续,且正式开工建设。其中,对2024年8月23日之前已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自办法实施之日起24个月内须完成项目备案、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环评等手续,且正式开工建设;对已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退出产能存在拆分情形且部分产能未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的,自本办法实施后24个月内仍未实施产能置换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产能自动作废。
为保持钢铁产能置换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置换办法》对新老政策衔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提出了处理原则,共分为4类。第一类2024年8月23日之前已公告、公示或企业已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产能置换方案的;第二类2024年8月23日之前已公告、公示或企业已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产能转出方案但未公示或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第三类2024年8月23日之前已签订钢铁产能置换(出让)合同但未公示或公告产能置换方案、产能转出方案的;第四类2024年8月23日之前已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中,部分项目建设内容已实施,需对未实施部分进行变更的。
此次《置换办法》的升级,标志着钢铁行业产能治理从“去产能”向“优产能”“精治理”纵深推进。随着跨企业产能置换通道逐步收窄,实质性兼并重组将成为企业扩张的主要路径,有望加快行业整合步伐,推动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夏小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