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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对外投资行政法规正式公布 护航企业高质量“走出去”

日期:2026/06/08   来源:机电商报   
  摘要: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在对外投资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在对外投资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近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深入解读了新规背后的深意与重要举措。

对外投资是对外开放的重要方面。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底,中国在境外设立企业超过5万家,遍布190个国家和地区。对外投资存量连续9年保持世界前三。2025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1743.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7.1%,稳居世界前列。

随着地缘政治风险上升,国际竞争日益激烈,长期以来主要依据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实施对外投资管理服务的模式已不符合现实需求。为此,我国迫切需要高位阶专门立法,将长期施行的有效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以更好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明确对外投资服务、管理、保护等方面的制度措施,从而有效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

“作为对外投资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规定》整合了现有散布在不同部门、涉及对外投资的各类规定,为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基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首席专家崔凡表示,《规定》出台以前,我国对外投资领域主要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两部部门规章,还有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作为一部全面系统的行政法规,《规定》总结长期实践经验,首先明确了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者对外投资,适用本规定。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以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投资者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

对外投资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做好对外投资工作的行动指南。对此,《规定》明确规定:对外投资工作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提升对外投资质量与水平,促进开放合作、互利共赢。同时,重申中国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鼓励开展对外投资的原则立场:国家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进多双边投资合作机制建设,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在宏观原则之下,投资者是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的主体。《规定》明确规定,国家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竞争。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同时,落实投资者主体责任、强化法治原则,规定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形象,不得妨害市场竞争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切实保障投资者顺利“走出去”,《规定》明确国家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一体化,并从多个维度完善制度措施,为出海企业参与国际合作竞争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完善公共平台与服务,统筹外事、法律、财税、金融、经贸、物流、出境入境、海关及贸促等领域服务资源,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保障;支持咨询评估、法律服务、会计审计、信用评级、调解仲裁及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机构提高国际化服务能力和水平,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立足职能定位提供融资等金融服务,鼓励政策性保险机构提供海外投资保险等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贸易投资促进组织按照章程提供与对外投资有关的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经济全球化是人类社会发展必经之路,中国是经济全球化的积极参与者和坚定支持者。然而近年来,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个别外国政府、组织的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了我国公民、组织的正当权益。对此,《规定》也针对性地规定了强有力的应对措施。

一是针对外国国家(地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壁垒或者其他投资经营障碍,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调查结果采取调整有关国别投资政策,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

二是针对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投资经营等方面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中国政府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及其配套规定等对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和实施有关措施的组织、个人实施反制。

三是针对外国组织、个人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交易,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不合理剥夺或者限制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正当权益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其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其在中国境内投资、入境以及有关交易、合作等措施。

上述措施是为保护中国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正当权益、保护国家海外利益不受威胁侵害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是保护性、防御性措施,不影响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也不影响企业自主依法解决商业纠纷。

为确保新规能够平稳落地,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重点抓好《规定》的组织实施:做好宣传阐释,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做好配套制度制定修订,明确细化有关内容,同时完善协同机制,加强政策衔接;做好对投资者的服务指导,不断提高对外投资服务、管理和保护水平,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何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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