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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公布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6/09/14   来源:机电商报   
  摘要:《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国务院总理李强近日签署第845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电力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全局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现行条例自2011年施行以来,对提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预防和减少电力安全事故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力事业快速发展特别是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构建,电源构成更加多元,电网规模持续扩大,新型并网主体不断出现,电力安全保障面临新形势、新挑战,现行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与时俱进修改完善,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修订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原则:适应电力事业发展新形势需要,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聚焦当前电力安全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完善制度设计,增强修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体现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规律和特点,同时与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做好衔接。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这次主要从强化电力安全事故预防、调整完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明确新型并网主体的电力安全责任、健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管理、优化事故调查处理机制等5个方面作了修改。同时,与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进一步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为强化电力安全事故预防,这次修订时明确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补充规定为立法目的之一,凸显电力安全事故预防的重要性,起到纲举目张的作用。同时,进一步明确电力企业、电力用户等应当服从统一调度,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在电力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等环节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并明确规定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电网运行控制。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既是判定事故等级的依据,也是倒逼电力企业等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抓手。为使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与时俱进、更好适应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实际需要,《条例》统筹考虑电网规模和结构变化、发电设备涉网性能、电网运行控制要求以及各事故判定项之间的协调等,对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作了调整完善。一是适应电网规模和结构变化,调整“造成电网减供负荷的比例”和“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比例”具体判定指标,增加县级市以外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域电力安全事故具体判定指标。二是适应电源结构及其特性变化,新增“发电设备减少出力导致电力系统备用容量下降的后果”作为事故判定项。三是在“发电设备因安全故障停运的时间和后果”事故判定项中增加具体判定指标。四是根据实际情况,不再将“供热机组对外停止供热的时间”作为事故判定项。

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发展,并入电网运行的主体不断扩展,从电力企业、电力用户扩展到分布式新能源、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主体。为适应这一变化,有效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条例》将这些新型并网主体纳入适用范围,明确了这些主体在服从统一调度、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事故隐患排查以及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相应的电力安全责任。

为进一步健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管理,《条例》还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明确电力调度机构的事故报告责任,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对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事故,应当立即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报告;二是要求电力企业对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定期组织演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当指导电力企业加强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保障物资、装备等投入;三是发挥“黑启动”电源作用,规定事故造成某一区域电力系统全部停止运行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立即确定恢复供电方案,必要时启动系统内具备独立启动和孤网运行能力的发电设备,或者调度外来电源,尽快恢复电力系统运行。

此外,《条例》还进一步优化了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将邀请监察机关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调整为事故调查组及时向监察机关通报事故情况,并邀请监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将对本单位相关人员的处理结果及时报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要求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一年内组织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夏小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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