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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深挖分布式光伏潜力 稳步推动海上风电平价上网

日期:2021/12/06   来源:机电商报   
  摘要:11月29日,浙江省发改委印发《关于促进浙江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修改稿)》,对海上风电、光伏发电为主的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提出了多条意见。


为助力落实双碳目标,加快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提高浙江省电力自给能力,推动以海上风电、光伏发电为主的新能源高质量发展,11月29日,浙江省发改委印发《关于促进浙江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修改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海上风电、光伏发电为主的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提出了多条意见。

首先,大力推进“风光倍增工程”。一是稳步推动海上风电平价上网。按照“逐步退坡、鼓励先进”的原则逐年制定海上风电上网电价,支持省管海域海上风电项目逐步实现平价上网。2022—2025年通过竞争性配置确定需要扶持的项目,分年度装机总容量分别不超过50万千瓦、100万千瓦、150万千瓦、100万千瓦。

二是加强规划计划和项目推进。加快建设浙江省海上风电基地,积极推进在建项目。组织修编《浙江省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实现浙江省近海海上风电规模化发展。逐步探索利用专属经济区建设深远海海上风电。结合浙江沿海水域通航环境实际,制定出台风电场建设和运维安全管理办法等配套管理制度,建立协同管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联合监管和应急处置联动,组建专业运维队,专业运维船队,集约运维资源和救助力量,建立运维救助一体化机制和运维救助联防体,提升区域性海上风电应急处置能力。

三是深挖分布式光伏潜力。开展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推广光伏建筑融合发展,支持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新建公共建筑安装分布式光伏,鼓励现有公共建筑安装分布式光伏。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开展建筑屋顶光伏行动。允许分布式光伏电站在原电站容量不增加的基础上,通过改造升级腾退屋顶资源新上项目。

四是鼓励集中式复合光伏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全省集中式光伏专项规划,并做好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鼓励使用废弃矿山、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和园地资源,结合现代农业、渔业养殖等功能建设集中式复合光伏项目。探索光伏风电用海立体分层设权,拓展海域立体利用空间,鼓励利用围海养殖区、近海滩间建设滩涂光伏项目。鼓励光伏与生态修复、污染治理相结合。

其次,强化接入消纳保障。一是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制订《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科学确定全社会、责任主体的消纳责任,建立消纳责任权重的监测、统计、考核和奖惩机制。将风电、光伏及沼气、秸秆等生物质能发展和消纳情况列入设区市“十四五”能耗双控考核,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在3年内不纳入各地能源消费总量。有效挖掘需求侧响应资源,引导全社会树立节能低碳生活理念,建立需求响应资源池,实现“荷随源动”的时空精准响应,有效保障新能源消纳。

二是全面推行省级绿色电力积分。连接国家绿证制度和国际绿证体系,适度扩大核发范围,简化核发流程,并做好与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管理的衔接。建立基于市场需求、反映发电储能成本、鼓励先进技术的价格机制,降低认购成本。构建绿电积分与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碳排放量、能耗的抵扣机制,积极开拓绿电积分在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绿色贸易领域的应用场景。

三是加快建立绿色能源消费认证、标识和公示制度。加快建立以绿色电力积分为标识的绿色能源消费计量标准,修订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指南,不将绿色电力消费计入碳排放量核算,探索绿色电力消费抵扣一定比例能耗。鼓励各地出台促进各类电力用户购买新能源电力及绿色电力制造产品的激励措施,推动新能源绿色电力在分行业、分领域应用,全面提升全社会用能清洁化水平,支持企业将绿色电力消费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四是加强电网配套设施建设。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地方能源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方案的衔接,在电网规划、设计、调度运行中,充分考虑新能源发展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及可靠供电的影响,及时调整电网规划建设以适应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发展需求,优化电网投资计划安排,做到电源、送出工程与电网建设进度匹配,电网、电源同步建成投产;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在充分论证并完全自愿前提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发电企业建设的新能源配套工程,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协商同意,可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再次,强化空间要素保障。一是加强空间规划衔接。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充分考虑新能源用地、用海需求,通过空间留白等方式为新能源开发利用预留空间。各地根据需要可开展新能源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与其他专项规划做好衔接。建立用海退出机制,对生态环境存在严重影响或因海域使用权期满不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及其他原因废弃的光伏、海上风电项目,要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并予以拆除。

二是探索有利于新能源发展的差异化建设政策。科学评价风电光伏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和效益,按照审慎包容原则,在不同区域内探索有利于新能源发展的差异化建设政策,对于具有生态保护和修复效益且建设过程不破坏生态环境或可恢复原有生态环境的新能源项目,允许在生态保护区非核心区域开展建设。

三是优化空间利用负面清单。严禁占用耕地建设光伏项目,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禁止的区域内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禁止在苗圃地、宜林地和覆盖度小于50%的灌木林地以外的林地,以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濒危物种栖息地、国家重要湿地内建设光伏项目。

最后,实施意见稿提出要完善财税金融政策,加强财税政策支持,将支持新能源发展列入财政政策体系,优化省级发展改革专项资金;鼓励市县出台支持光伏、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储能发展的财政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风电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力度。(林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