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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产能储备制度实施 强化能源安全与产能管理新举措

日期:2024/04/22   来源:机电商报   
  摘要:《意见》指出,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的总体要求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主动适应煤炭供需形势变化,形成稳定的产能储备支持政策预期,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建设煤炭储备产能。

为认真践行能源安全新战略,深化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产能管理机制,完善产能储备政策,更好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中的兜底保障作用,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的总体要求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主动适应煤炭供需形势变化,形成稳定的产能储备支持政策预期,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建设煤炭储备产能。以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和安全保障程度高的井工煤矿为实施重点,在新建和在建煤矿项目中优选一批产能储备煤矿,积极稳妥组织实施。保持煤炭产能合理充裕,增强煤炭供给弹性和灵活度,有效应对煤炭供应中的周期性和季节性波动等情形。大力提升绿色生产素质,促进产能储备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提高安全保障投入,在储备产能日常维护和释放过程中确保安全可靠。

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的目标分两个阶段完成,一是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有序核准建设一批产能储备煤矿项目,形成一定规模的可调度产能储备。二是到2030年,产能储备制度更加健全,产能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力争形成3亿吨/年左右的可调度产能储备,全国煤炭供应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供给弹性和韧性持续提升。

《意见》提出,产能储备煤矿的建设工作旨在确保煤炭产能的合理充裕,并增强其供给弹性和灵活度,以有效应对煤炭供应中的周期性和季节性波动等情形。为此,产能储备煤矿的设计产能被划分为常规产能和储备产能两部分。

常规产能是指非应急状态下煤矿正常生产的产能,其规模与运作完全由企业根据市场动态自主决定,不受国家统一调度影响。而储备产能,则是基于常规产能之上,预留的用于应对市场波动的产能。在紧急情况下,储备产能将按照国家统一调度,与常规产能同步释放,以实现煤矿的“向上弹性生产”。

《意见》明确规定,在煤矿建设的全过程中,需严格遵循以下规则。首先是在规划阶段,省级及以下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部门需深入研究规划新建和在建煤矿项目,论证其是否具备建设储备产能的条件,并科学确定煤矿的规划建设规模。这一阶段的核心在于确保煤矿项目的经济合理性与安全可控性,并充分考虑储备产能释放对矿区外运基础设施的影响。

进入核准阶段,新建煤矿项目需按照设计产能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对于在建煤矿项目,可在现有核准产能基础上增加储备产能,或按政策要求调整建设规模后建设。这一阶段的关键在于确保煤矿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并为后续建设阶段奠定坚实基础。

在建设阶段,煤矿需依法依规办理各项手续,包括采矿、用地、环评和安全生产等,以确保储备产能的合规释放。同时,煤矿的生产、运输、通风、排水和机电等系统及相关设备均应按设计产能进行建设和配备,以在应急状态下能够安全有效地释放储备产能。此外,安全建设生产相关要求也被明确提出,要求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验收阶段,项目进入联合试运转后,将按设计产能和常规产能分别组织试生产。项目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须在报告中明确产能储备建设情况。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对项目竣工验收活动进行监管,对储备产能建设不符合要求的,将责令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投产。

最后,在生产阶段,产能储备煤矿应完善“平急转换”机制,制定按常规产能和设计产能组织生产的工作方案,保持安全稳定的生产秩序。在应急状态下,应坚决服从国家统一调度,快速释放储备产能,确保产能能够及时产出、调度和使用。

在建设产能储备的申报条件方面,《意见》也做了详细规定,建设储备产能的煤矿需为国家核准权限的新建、在建项目,储备产能规模分为20%、25%和30%三档。煤矿所在矿区需具备外运便利、运力充足等条件,煤炭主要用于保障发电供热及民生用能。

在申报流程上,产煤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申报工作。煤炭企业结合实际编制建设方案并申请,经省区部门初审后上报国家能源局。

在确认程序中,国家能源局委托评估机构评估项目,确定煤矿名单及建设规模,优先支持五大煤炭供应保障基地内的大型现代化露天或井工煤矿。

在启用机制上,供需平衡时,产能储备煤矿按常规产能生产。当供需紧张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根据市场情况统一调度储备产能,指导煤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向上弹性生产”。

在中长期合同签订方面,产能储备煤矿需履行保供稳价责任,按要求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执行价格政策。释放储备产能生产的煤炭优先接受国家统一调度,不再承担地方合同签订任务。

为了保证煤炭产能储备制度的顺利实施,《意见》安排了3项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煤炭产能储备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统筹指导,协调做好全国煤炭产能储备管理工作。有关产煤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部门,可根据实际建立省级工作机制,指导辖区内企业做好产能储备工作。

二是压实工作责任。产能储备煤矿的项目单位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扎实推进产能储备煤矿建设,确保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按国家统一调度组织生产,有效发挥产能储备煤矿作用。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内产能储备煤矿日常监督,逐矿建立工作台账,调度掌握产能储备煤矿在非应急和应急两种状态下的生产情况,相关台账信息定期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三是强化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国煤炭产能储备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解决产能储备煤矿建设生产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动产能储备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适时组织开展检查,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生产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规定予以处罚,确保产能储备各项要求落实落地。(林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