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为能源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基石
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标志着我国能源法治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该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不仅为我国能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注入了新的活力,更为保障能源安全、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近日,国家能源局就《能源法》的出台背景、重要意义,以及具体制度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能源法》的颁布是我国能源领域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作为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能源法》的出台填补了长期以来我国能源领域缺乏一部全面体现国家能源战略和政策导向、明确各类能源功能定位和互补替代关系、规范能源活动相关方基本权利义务、促进能源单行法律法规衔接协调的基本法的空白。
国家能源局表示,《能源法》集中规定了我国能源发展的大政方针、根本原则和重要制度,以《能源法》为统领,搭建起了能源法律体系的四梁八柱。其在能源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统领性作用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建立了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为深入实施“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推进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二是集中体现了能源领域的共性法律制度,规范了能源领域综合性、全局性的法律关系,为各类能源上中下游、产供储销等产业链供应链各环节提供了关键共性的法律保障。三是全面引领能源单行法的制修订,为能源各单行法律提供了基本依据,将加快能源单行法律的制修订进程,推动形成统一规范、功能衔接、协调一致的能源法律体系。
在能源规划方面,《能源法》设立了专章,为能源规划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其明确了能源规划包括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规划等,并构建了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能源规划体系。同时,《能源法》建立了能源规划编制实施全周期管理制度,明确了不同能源规划的编制主体,并强调了规划编制要遵循能源发展规律,坚持统筹兼顾,强化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此外,《能源法》还明确了能源规划审批发布、评估调整等工作要求,加强了能源规划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在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方面,《能源法》设立了完整的制度体系。国家能源局表示,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是破解我国能源资源环境约束、推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根本途径。《能源法》将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确立为立法目的之一,并完整地确立了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制度体系。
一是实行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发展目标制度。该制度将有力保障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二是设立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制度,意味着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将指导各省级区域设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最低消费比重目标,并确保实施。同时,《能源法》还完善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对消纳责任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三是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明确实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制度。将绿证制度纳入《能源法》,将进一步提升绿证的权威性、唯一性,充分体现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推动绿证在引领绿色能源消费、支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助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方面,《能源法》也明确了制度性要求。国家能源局指出,随着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加快推进,电力系统的结构和形态发生深刻变化,运行机理和平衡机制面临挑战。《能源法》规定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在源网荷储各环节作出制度性安排。
在电源方面,《能源法》统筹发展和安全,对各类电源的发展原则作出规定,协同保障能源供应、推动转型;根据电力系统调节需要,支持合理布局建设燃煤发电,推动燃煤发电进一步向支撑性、调节性电源转变。在电网方面,《能源法》明确加强网源协同,推进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在负荷方面,《能源法》支持开展需求侧管理,发挥电价对用能行为的引导作用,规定用户应当积极参与需求侧响应,充分挖掘工商业、居民等用户参与系统调节的潜力,提升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性。在调节能力方面,《能源法》明确了抽水蓄能的建设原则,支持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为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供支撑。
在加强能源可靠供应方面,《能源法》设立了多项基础性制度,以提高我国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应对各种风险挑战。一是健全能源开发利用制度,构建多元可靠的能源供应体系。《能源法》统筹当前和长远、传统能源和新能源,对各能源品种开发利用和生产供应消费各环节作出整体性制度安排。二是完善储备调节制度,增强能源系统灵活调节能力。《能源法》设立了能源储备制度,科学合理确定能源储备的种类、规模和方式,推动构建产品产能产地储备各有侧重、共同发力的能源安全储备体系。三是确立能源供应服务责任制度,优先保障人民群众用能需求。《能源法》规定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企业负有保障用户获得安全、持续、可靠能源供应服务的义务,不得擅自提高能源价格、减少供应数量或者限制购买数量,为人民群众提供可靠的用能保障。四是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切实增强风险预防和应急响应能力。
《能源法》还设立了能源科技创新专章,从完善科技创新机制、明确重点支持方向、强化创新要素供给等方面确立相关制度,推动建立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为引领、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能源法》将我国能源科技创新领域已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重要举措上升为法律制度,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引领作用,依托重大能源工程集中开展科技攻关和集成应用示范,推动能源重大科技成果加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在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方面,《能源法》作出了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交易市场、加强自然垄断环节监管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完善能源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等制度设计。《能源法》要求加快建立统一的能源市场基础制度,完善能源交易平台功能,规范能源市场监管制度,更好发挥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作用。同时,区分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构建科学有效、协同联动的能源监管体制机制,为各类经营主体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
《能源法》对能源监管也作出了基本规定,明确了监管职责、重点和方式,推动构建统一高效、规范有序的能源监管制度体系。其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能源监管工作,各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负责能源开发、利用、市场运行等方面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内的能源监管,形成了中央和地方分级负责、职责明确的监管体系。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表示,将以《能源法》确立的各项制度为基础,加快能源监管法规制度制修订,进一步完善能源监管制度体系;严格落实监管职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执法,着力提升监管质量效能;聚焦能源市场、自然垄断环节等领域加大监管力度,全力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着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为新时代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林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