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将实施溯源管理
5月17日,工信部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 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稳步提升。据中汽协统计,今年1—4月,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3.2万和22.5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42.4%和149.2%。与此同时,动力电池报废回收再利用等方面的需求也随之加大。据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预测,2018—2020年,全国累计报废动力电池将达12万~20万吨;至2025年,动力电池年报废量或达35万吨。
业内人士指出,动力蓄电池退役后,一旦处置不当,很可能会造成环境污染。因此,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和资源化处理,建立完善的汽车循环经济体系十分重要。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要求,自2018年8月1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含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在此之前,已获得《公告》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含进口新能源汽车),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
此外,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自2018年8月1日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 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针对生产、销售、维修、回收、报废、梯次利用、再生利用等各环节,征求意见稿分别提出了具体的信息上传要求。比如,汽车生产企业应在配发国产新能源汽车出厂合格证后7个工作日内,进口商应在进口新能源汽车通关并完成检验检疫后7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回收服务网点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移交后,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移交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等。
在发布征求意见稿的同时,工信部积极展开实地调研。5月15—18日,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司长高云虎带队前往广东省、湖南省、湖北省进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调研。调研组在深圳市、汕头市、长沙市、武汉市实地调研了比亚迪、广汽三菱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并召开座谈会与地方有关部门、相关企业进行深入交流。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对于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高云虎在座谈会上强调了三方面的意义。
一是在已发布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度框架下,严格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充分发挥新能源汽车制造、动力蓄电池生产等骨干企业作用,坚持高起点推进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二是在试点工作中抓好“两头”,即前端回收体系建设和后端再利用及无害化处置,尤其要严格控制湿法冶炼的规模和布点,避免出现再生利用企业“遍地开花”无序发展,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合理布局相关产业。三是加强产业间协作融合,积极探索技术经济性强、资源环境友好的回收利用市场化模式。(王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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