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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将实施溯源管理

日期:2018/08/03   来源:机电商报   
  摘要:自8月1日起,我国将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此举打开了我国电池回收布局窗口,将有利于解决动力电池回收之痛。

自8月1日起,我国将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此举打开了我国电池回收布局窗口,将有利于解决动力电池回收之痛。

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信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工信部提出,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对《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

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根据《规定》要求,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将自8月1日起正式实施。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汽车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请账号。各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上传溯源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报送回收服务网点信息,并在企业网站向社会公布。

汽车生产企业应在配发国产新能源汽车出厂合格证后15个工作日内,

进口商应在进口新能源汽车通关并完成检验检疫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销售商应在车辆销售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记录信息,并告知车辆所有人记录信息发生变更时更新记录信息的要求与程序。汽车生产企业应在车辆销售上牌和车辆所有人记录信息更新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维修商、电池租赁企业等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溯源信息。

回收服务网点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移交后,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入库、移交出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此外,《规定》还分别明确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梯次利用企业、再生利用企业等不同责任主体企业的任务。同时,要求汽车生产、电池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溯源管理,确保溯源信息准确真实。

工信部表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相关企业溯源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王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