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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发布《指导意见》 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

日期:2024/12/24   来源:机电商报   
  摘要:近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了《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了《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能源改革的相关部署,充分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在提高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电力安全供应等方面的作用,推动电力领域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创新发展,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迅猛,装机规模占比已经超过半数。随着可再生能源比例的不断提高,电力领域涌现出大量与传统发供用电形式不同的新型经营主体。这些新型经营主体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具有新技术特征和新运营模式,是新型电力系统的新生力量。为了适应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消纳的需求,各地也陆续出台了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相关政策。

《指导意见》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定义和范围。新型经营主体是指配电环节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各类资源。按照典型特征,新型经营主体被分为单一技术类主体和资源聚合类主体两类。

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这类主体单体规模小、分布散、数量多,难以以传统方式参与电力市场,但新型电力系统下分布式电源渗透率逐步提高、源网荷储灵活互动需求日益增长,需要针对其特点健全完善相关市场机制。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等,是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其中,虚拟电厂通过网络通信和数字化智能化技术聚合各类发电、用电、储能等资源,协调优化为系统提供调峰、调频、调压、备用、需求响应等服务;智能微电网通过电力网络聚合网内各类发电、用电、储能等资源,实现一定程度的自平衡,并与公共电网进行电力交互。

为了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的创新发展,《指导意见》提出了多项政策措施。首先,为新型经营主体接网和运营提供便利。电网企业需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高效的并(联)网或平台接入等服务,并明确除另有规定外,新型经营主体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此外,为进一步提升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水平,提高企业绿电消费国际认可程度,《指导意见》还提出探索建立通过新能源直连增加企业绿电供给的机制。

其次,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电力市场。《指导意见》明确新型经营主体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并进一步优化完善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注册、交易机制与计量结算。在市场注册方面,要求各地电力交易机构为新型经营主体设置注册类别,不得增设注册门槛,并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及其被聚合资源集中办理注册手续,以简化注册流程,便利新型经营主体办理市场注册手续。在交易机制方面,针对新型经营主体特点,提出要提升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灵活性,有序扩大现货市场范围,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考虑新型经营主体主要接入配电网,为释放更准确的节点价格信号,更大程度激励新型经营主体响应市场价格参与系统调节,提出要探索电力现货市场出清节点向更低电压等级延伸,推动电力市场价格信号以适当方式向社会披露,以更好引导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在计量结算方面,要求运营机构按照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的交易类型(电能量或辅助服务)做好结算服务,同时为保障结算资金安全,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暂由电网企业清分结算到户。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要完善新型经营主体的调度运行管理。要求各地加快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和可控,并鼓励调节容量5兆瓦及以上、满足相应技术指标要求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同时,结合地方已有实践,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进一步降低调节容量要求。电网企业应协助新型经营主体按所提供服务需求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满足信息网络安全防护相关要求。新型经营主体应当与电网企业通过协议明确资产、调控、安全等方面的权责边界。当自然灾害、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时,新型经营主体及被聚合资源应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指挥。

在推动《指导意见》实施方面,国家能源局表示,将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指导各地有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配套制定细化政策措施,保障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同时,国家能源局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完善适应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市场机制,明确监管要求,加快制修订新型经营主体相关标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新型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出台适应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技术要求、交易细则等,持续规范新型经营主体电力市场交易行为,防止市场操纵。电网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要持续提升对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交易和系统运行的技术支持能力和服务水平。

《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在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这不仅有助于推动新型电力系统的构建,提高电力系统的调节能力和可再生能源的消纳水平,还将促进电力领域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涌现和发展,为能源领域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未来,随着《指导意见》的深入实施和各项政策措施的逐步落地,我国电力领域的新型经营主体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这也将对推动我国能源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能源安全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林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