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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产业准入门槛放宽

日期:2020/04/20   来源:机电商报   
  摘要: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信部日前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形成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放宽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门槛。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信部日前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准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形成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放宽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门槛。

自2017年7月开始实施的《准入规定》,与国家发改委2015年6月发布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并称为新能源汽车“双资质”管理规定。虽然《准入规定》作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制度,对于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准入规定》严格强化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门槛,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

由于新能源汽车“双资质”极难获得,大部分造车新势力此前都选择以代工或收购拥有生产资质企业资产的形式保证生产。例如,蔚来汽车与江淮汽车的合作,小鹏汽车与海马汽车的合作。这导致造车新势力进入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成本巨大。

工信部表示,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准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4个方面。一是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为更好激发企业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给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更大发展空间,删除了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同时,强化对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要求。

二是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34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是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四是删除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国家发改委已于2019年实施《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投资项目需遵守该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不再予以适用。

业内人士分析,调整后的《准入规定》进一步放宽了准入门槛,采取更加开放包容的监管手段,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让研发等前端工作与生产制造实现分工合作,有利于造车新势力和外资进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尤其是濒临死亡的边缘造车新势力或因此获得喘息机会,从而成为最大的受益者。(王   君)